粤府函〔2015〕11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铁路 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报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及其管理办法(修改稿)的请示》(粤发改交通〔2015〕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我省铁路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以下称“铁路发展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设立目的 铁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以及网络化运营的行业特征,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旨在创新投融资工具,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建设资本金来源,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我省铁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铁路发展基金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设立基金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我省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0-15年。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铁投集团”)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省铁投集团作为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作为股东,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铁路发展基金首期募集规模为400亿元,其中: (一)省级财政性资金100亿元,2015年、2016年每年50亿元,由省财政投入。 铁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我省铁路项目(包括国铁干线、城际轨道交通、疏港铁路等)的省级资本金出资,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80%;其余资金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市场化经营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 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铁路发展基金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由省铁投集团对铁路发展基金予以补足。铁路发展基金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省铁投集团累计承担补足的部分;剩余部分留作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金,待清算时上缴省财政。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股权。 对用于我省铁路项目的省级资本金出资,基金公司委托省铁投集团作为投资管理人,并由基金公司与省铁投集团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市场化经营项目,基金公司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参照国家铁路发展基金做法,对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实施相关政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