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不需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呈批印发;需作个别文字或内容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呈批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或者补充完善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呈批印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对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印发文件,涉及部门间会签或补充征求意见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或反馈意见;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或反馈意见。相关部门未按时完成会签或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对会议决定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按督办时限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相关办理时限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府〔2013〕1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4〕538号)和《关于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245号)等规定办理。
省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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