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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5-0018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3-0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第三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5〕113号 发布日期: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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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第三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23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5〕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广东省

第三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第二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自2011年3月成立以来,省应急管理专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决策咨询、宣教培训、科技支撑等4方面积极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全省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出色完成了聘期内各项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关于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作用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函〔2013〕92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广东省第三届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推荐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备丰富处置经验,或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望。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服从安排,保障参加相关活动。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可放宽至70岁)。
  二、推荐及评聘程序

  (一)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初审,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填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附件3)报送省政府应急办(含电子文档)。
  联系人:陈宏泰,电话:020-83135232,传真:020-83135096,电子邮箱:gdemozj@163.com。

  (二)省政府应急办收集、汇总、审核推荐名单,报省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三)经审定后拟聘请的省应急管理专家在南方新闻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应急办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
  三、专家职责

  (一)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应急管理研究重大课题,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深层次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二)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三)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需要轮流到省政府应急办“坐班”,参与对可能发生或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成因、风险管控、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
  (四)参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五)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向公众传播应急知识,参与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六)深入基层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急服务城乡均等化。
  (七)参与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国家、省应急管理领域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搭建应急管理产、学、研平台。
  (八)每年至少提供两篇应急管理相关文章,主动、积极为省政府应急办网站、微博、微信供稿。
  (九)办理省府领导同志或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1.突发事件分类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

 

 

省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附件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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