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下称督查专员),专指由省政府选聘、优先承担省政府安排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巡视员、副巡视员。
第四条 在省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挑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督查室汇总初审后,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聘请的督查专员由省政府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到期未续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自然解聘。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由省政府督查室报省政府批准提前解聘。省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督查专员应当履行以下督查职责:
(一)在省政府统一安排下,组成省政府督查组,督查专员担任组长或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就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部署等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政府;
(二)结合当前省直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需要,负责协助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同志,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承办的省政府重点工作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
(三)视工作需要抽调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集中开展有关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专员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或列席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地区相关会议。在执行督查任务时,督查专员有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决策部署的情况,包括听取汇报、查核有关资料、实地督查等,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可通过省政府督查机构向省政府反映。
第七条 督查专员按要求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有关督查工作。未经省政府同意,督查专员不得擅自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查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第八条 省政府对履职成效突出的督查专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职出现严重失误等的督查专员,由省政府督查室报省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条 督查专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全面履行督查专员职责,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为督查专员参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与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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