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5〕2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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