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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5-0008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1-29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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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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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市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抓紧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要切实增强属地监管的责任感,将监管重心下移至乡镇(街道),加大对畜禽养殖业废弃物、餐饮业排放油烟、秸秆焚烧产生烟雾、盲目土方平整引发工地扬尘等污染的整治力度,加快淘汰本地区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取缔无证照运营企业。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环保联合督查工作机制,每年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及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或线索进行联合督查,促进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省环境保护厅要充分依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与相邻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地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
  (四)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积极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实施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多措并举激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清理情况于2015年6月底前报告省政府,其中省有关部门清理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报告省政府。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五)抓紧开展环保大检查。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各地政府要按国务院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环保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地级以上市检查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10月底前组织对各地环保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全省环保大检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结合开展环保大检查,对本地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清理整改任务在2016年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清理整改情况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或联合办案。鼓励各地推广佛山市配备“环保警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案件,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八)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环境保护厅每年要对3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并将稽查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三、强化工作考核与监督

  (九)加强环保考核工作。将各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各地要以建设完备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为目标,重点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按要求配备相关执法仪器设备。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置移动设备终端,实现跨业务数据库、跨地理阻隔的现代化移动执法,提高现场执法效率,推动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规范化。
  (十)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个人或公益性环保团体对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环境执法不公行为等进行监督投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环保工作的浓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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