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口岸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国资委等11个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
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320项,其中省发展改革委25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7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44项,省国土资源厅81项,省环境保护厅203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91项,省交通运输厅203项,省商务厅40项,省文化厅58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87项,省国资委1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要狠抓落实,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直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
省直其他部门的职能调整目录,省政府将陆续公布实施。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