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4〕283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 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 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工商部门履行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监管职责,通过抽查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项目许可部门按照《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对许可经营项目(指须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部门按照《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落实监管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许可部门的,各许可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不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由工商部门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监管;若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研究制订取消行政许可后的行业监管规范。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