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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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专指稻谷及大米,下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从生产到消费、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杜绝有毒有害粮食进入餐桌,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有关部委《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源头治理,确保粮食种植安全 (一)加强粮食种植环境监测和综合治理。农业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抓紧对全省农田土壤、灌溉水等环境的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普查,核定我省适宜粮食种植的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对已受污染的农地提出生产禁止区域的建议。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镀、化工、印染和矿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种植、加工、仓储基地,积极组织采购符合质量安全的粮食,增加省内粮源供给,保障市场供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落实原粮和政策性成品粮的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担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用粮采购行为,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用粮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和供应,粮食购买合同必须明确粮食质量要求,入库粮食应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重金属含量列为必检项目。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监管,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一)加强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流通市场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将粮食质量安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重点监督粮食加工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进出货检验及经营台账等制度,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要对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粮食采购使用情况开展摸底调查,重点查阅餐饮服务单位索取的大米原料供应商证照、采购供应合同、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等资料和相关采购记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一)落实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查验原料提供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采购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来源、生产者、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记录出厂(销售)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中成品大米标识应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标注水稻产地来源。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能,充实力量,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种植、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行政问责力度,严肃追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