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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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 工作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抓落实、求实效观念,把通过督促检查抓落实作为重要职责,把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作为办公室(厅)的基本任务,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实现督促检查工作常态化,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实行督促检查“全覆盖”。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意见》提出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等工作制度,逐步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厅)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倒排工期,规定各项任务的完成时限。决策部署和文件实施后,各级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同步建立督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提前预警提醒,全程跟踪督促检查,逐一推进各阶段和每一个环节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全面实现目标任务。要深入一线督查调研,掌握实情,突出问题导向,对督查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仔细查找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协调解决;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按计划推进落实。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肩负抓部署与抓落实“一岗双责”,对抓落实负总责,要督促、协调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对重要的决策部署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落实。分管办公室(厅)的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各地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门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及时掌握督查工作情况,帮助督促检查机构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把督促检查机构建设成办公室(厅)核心部门。 各地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地级市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处级干部担任或兼任市级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省直各单位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的工作机构。充实配强督查干部队伍,保证各级督促检查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把督查工作理论作为行政学院重点研究课题,从2015年起纳入干部重要培训课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4〕42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落实,对督促检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要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程序、创新方式,完善常态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要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和部门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督促检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力量配备。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厅局级干部担任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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