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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769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9-30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4〕49号 发布日期: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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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5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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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

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统筹规划。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是提升我国科技实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环节。省科技厅要及时衔接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和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加快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快推进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强制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设置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报告的收藏、管理等具体工作,并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非涉密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服务。对省内“十一五”期间的过往科研项目,要逐步完成科技报告回溯工作。
  三、建立奖惩机制。要建立科技报告奖惩制度,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共享和使用情况作为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以及获得财政资助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对科技报告中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记入不良科技信用记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

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31日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

制度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形成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为提升我国科技实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步实施,在相关地方和部门先行试点,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坚持分类管理,在做好涉密科技报告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坚持分工协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各负其责,建立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理顺组织管理架构,推进收藏共享服务,到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科技报告逐级呈交的组织管理机制

  (四)加强国家科技报告工作统筹管理。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开展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地方和部门科技报告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对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由项目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认,并负责做好涉密科技报告管理工作。
  (六)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结合项目和工作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七)明确科研人员撰写和使用科技报告的责任权利。科研人员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检索和使用科技报告的权利,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
  三、推动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

  (八)强化科技报告的完整保存和集中收藏。对目前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开展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科技部或其委托机构呈交科技报告。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对全国范围内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加工整理、集中收藏和统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科技部和项目主管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做好立项查重,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实时跟踪科技项目的阶段进展、研发产出等情况,服务项目过程管理;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态势进行监测,为技术预测和国家关键技术选择提供支撑;梳理国家重大科技进展和成果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营造科技报告工作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对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项目主管机构应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三)加强宣传培训。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撰写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增强开放共享服务意识。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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