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4〕411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老城区和 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关于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 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划定老城区和城中村的具体范围,并根据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落实治理任务。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消防站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畅通消防车道,增补消防水源,规范电、燃气的安全使用,完善建筑物防火分隔,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逐步解决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欠缺、消防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全面提高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一)实施“路改”,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加强对老城区和城中村道路的管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开辟防火通道,将老城区和城中村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对确实无法开辟防火通道的,应规划防火带,加强防火分隔。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改造不符合条件的道路,使其宽度、转弯半径以及通过高度符合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的要求,确保有若干条可供消防车畅顺通行的道路。 (一)加强消防站(队)建设。根据老城区和城中村的火灾特点,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小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小、灵、巧”的消防车辆,按相应标准配齐消防器材,满足处置初起火灾的需要。 (一)规范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应与居住场所严格分隔,商贸集中区域应划分商贸、仓储、物流区域,进行分类管理。生产、储存、经营集中区域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距离等指标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当地相关治理要求。对非营业期间无人员停留和用电需求的场所应实施限时断电。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摸底调查,切实掌握本地老城区和城中村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路、水、电、气改造及消防设施建设等各项治理标准和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资金、人员、政策等综合保障,确保治理工作实效。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省公安消防总队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治理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