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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610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8-19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
文号: 粤府函〔2014〕173号 发布日期: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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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8-2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4〕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结合东莞市政府机构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现公告如下:

  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作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撤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分局,其原行使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三、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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