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4〕173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职责的公告
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作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撤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分局,其原行使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