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
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的重要保障。为切实做好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策部署,通过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统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构建生态基础稳固、生态内涵丰富、生态容量逐步提升的林业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林业在维护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承载力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划定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将具有珍稀濒危性、特有性、代表性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和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对于人们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湿地划入重点保护红线范围,强化管理措施,坚守生态屏障。
(二)坚持保护为本。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牢牢把握“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要求,坚守生态底线,夯实生态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
(三)坚持实事求是。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应基于我省现有各类森林、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现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禀赋的实际情况,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水平和监管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确定目标,分类施策,确保划定的林业生态红线得到有效管控。
三、控制目标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由森林、林地、湿地、物种等四条红线组成,到2020年的具体目标是:
(一)森林红线。全省森林保有量不低于1.631亿亩(含非林地中的森林)。强化森林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0%,森林蓄积量达到6.43亿立方米,维护全省国土生态安全。
(二)林地红线。全省林地保有量不低于1.632亿亩,强化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征收,确保林地利用有度、管控有效。
(三)湿地红线。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保持现有湿地数量不减少,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全省淡水资源安全。
(四)物种红线。全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9%。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开发,严格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全省物种安全。
四、保护区域
为有效落实林业生态红线控制目标,按照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将全省林地、湿地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共4个保护区域等级。各等级保护区域范围如下:
(一)Ⅰ级保护区域。Ⅰ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
(二)Ⅱ级保护区域。Ⅱ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要河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漠阳江、鉴江等)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飞来峡水库、南水水库、白盆珠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白石窑水库、恩平锦江水库、流溪河水库等)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以上区域的林地;天然湿地。
(三)Ⅲ级保护区域。Ⅲ级保护区域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Ⅰ、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基地范围内的林地;人工湿地。
(四)Ⅳ级保护区域。该区域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各类林地、湿地。
五、管控措施
林业生态红线一旦划定,必须认真执行,严格管理。坚持实行用途管制、分级保护、保障重点、节约集约制度,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严禁随意砍伐林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构筑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各等级保护区域管控措施如下:
(一)Ⅰ级保护区域。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禁止各种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改变用途。对计划建设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省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需穿越Ⅰ级保护区域的,要在通过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址唯一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权威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并制定将环保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的相关技术措施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Ⅱ级保护区域。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通过补植套种和低效林改造,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商品性采伐,区域内的商品林地要逐步退出,并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除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用途。湿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的,须按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同等面积的湿地。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Ⅲ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有林地,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生态公益林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鼓励人工恢复、增加湿地面积。
(四)Ⅳ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林地、湿地非法转用和逆转,控制采石取土等项目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潜力。
六、工作组织
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从2014年8月开始,至2015年年底完成,共分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时间为2014年8月-11月,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技术方案,明确技术标准,收集有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
(二)划定阶段。时间为2014年12月-2015年6月,以县为单位,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图库、湿地规划等有关成果资料为基础,结合外业调查核实,重点开展林地、湿地保护区域等级划分并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后,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核形成县级林业生态红线基础数据。
(三)建库阶段。时间为2015年7月-8月,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汇总形成市级林业生态红线数据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综合建立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初稿)。
(四)评审阶段。时间为2015年9月-10月,省林业厅将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初稿)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完善。
(五)报批阶段。时间为2015年11月,省林业厅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划定成果
(一)建立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通过建立全省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确定全省及各市、县林业生态红线的数量,落实林地、湿地等地类的保护等级、界线范围、空间位置等各项因子,实现“以库管线”。
(二)形成全省林业生态红线一张图。通过调查核实,将林业生态红线中的林地、湿地等落实到山头地块,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技术手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林业生态红线的现势性、时效性和精准性,实现“以图管线”。
八、工作要求
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林业厅具体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的做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必要经费,加快推进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同时,开展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征询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划定工作和谐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