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
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扶持力度,支持开展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种子生产关键技术和种子检测技术研究,加强野生稻、岭南水果、野生珍贵花卉、茶树等特色种质资源原生地保护,建立完善我省水稻、蔬菜、玉米、花卉和林木等种质资源库。制订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构建种质资源共享和转化平台,加强育种新材料的创制,挖掘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功能基因,增强我省种业持续创新能力。
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机构,开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蔬菜和花卉等商业化育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推动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在资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紧密合作,促进种业资源、人才、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研究制订。
三、建立种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研究建立科研人员与机构在种业科研成果方面的权益分享机制,调动种业科研人员积极性。由省农业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选择1-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开展权益分享改革试点工作。按规定对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种业领域公益性研发活动实行后补助。
四、推进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在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建设相对稳定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种子生产基地。其中,在雷州半岛、粤北地区建设6万亩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在粤北地区建设1万亩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在茂名、湛江、韶关、惠州等主产区建设3万亩花生种子生产基地,扶持建设一批柑桔无病毒健康种苗繁育基地。强化种子基地保护和管理,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种子加工等配套项目,提高我省种子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种保障水平。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责,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种业原始创新积极性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种苗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种苗和销售带疫柑桔种苗等违法行为。加强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网络建设,提升种子质量检测能力。督促企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实现种子从生产到使用全程可追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为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编制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要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国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国家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国家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国家级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在海南三亚、陵水、乐东等区域划定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研究建立中央、地方、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机制,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国家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科技部在安排有关科研项目时给予倾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用地的支持、保护和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要加强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使用管理。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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