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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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省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两次考核均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2:
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粮食局对各地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粮油库建设、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指标下达和考核工作,考核各地拥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情况,配合省粮食局考核各地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情况。
省统计局:负责配合提供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及其他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有关的统计数据。
省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考核粮食流通、消费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省农发行:配合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配合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