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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49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7-0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4〕34号 发布日期: 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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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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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粤发〔2014〕5号),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更名为广东省戒毒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司法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劳动教养工作管理职责。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2.指导、监督本系统科技进步、信息化建设、执法证据保全、运用大数据分析戒毒技术和网络的安全、管理、舆情监控处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戒毒康复单位的设置、布局方案并协调落实。
  (三)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和调配。
  (四)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单位的执法、所政管理、警戒、教育矫治、生产劳动、生活卫生、医疗康复、防疫、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维护戒毒单位的安全、秩序和稳定。
  (五)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六)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监督、依法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负责警务督察工作。
  (七)协助主管部门和有关地级以上市管理戒毒单位领导班子。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戒毒管理局内设10个处(室)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本系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对外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研究本系统戒毒工作全面深化改革规划。
  (二)所政管理处。
  监督、管理本系统戒毒单位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人员的收治、信息登记及维护、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安全警戒工作;承办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戒具、武器装备等警用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工作。
  (三)教育矫治处。
  拟订本系统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人员的道德、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教育评估考核工作;指导本系统戒毒单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生活卫生处。
  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戒毒人员的生活、卫生、医疗、生理脱瘾、疾病防疫、戒毒治疗、身体康复训练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人员的生活设施、生活环境和所内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物资供应和保障工作。
  (五)生产处。
  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单位的生产劳动、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戒毒单位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协调直属戒毒单位生产劳动安排。
  (六)科技处。
  拟订本系统科技进步、安防监控、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执法证据保全;运用大数据收集、分析戒毒技术及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舆情监控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省级司法行政系统戒毒专项经费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单位计划财务工作;提出本系统戒毒单位布局调整建议;指导、审核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监察审计处(警务督察处,与纪委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属戒毒单位监察、纪检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工作。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处、组织教育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九)人事警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指导、监督本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十)组织教育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系统人民警察业务培训和警务训练工作;指导本系统宣传工作,组织、监督奖励创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戒毒管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00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戒毒管理局与省司法厅有关职责关系。①省戒毒管理局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司法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②省司法厅负责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内设正、副处级干部以及直属单位正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省戒毒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③省戒毒管理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须及时请示、报告省司法厅。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自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个月后由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公安机关对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同时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省戒毒管理局依法做好“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转达工作。
  (三)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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