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4〕12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工作年度考核(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方面(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质量强省办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实际对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布。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一律考核评定为D级。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地根据本通知所附考核要点及本地实际,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经质量强省办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D级的,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质量强省办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并按职能分工对各地考核指标测算给予积极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省的考核评价。考核工作要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确保评价结果公正权威。对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