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
国家审计署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
审计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审计署2014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今年8月至10月将在全国开展2008年至2013年土地出让金收支、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整治、耕地保护及土地执法等情况的审计。这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的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审计。为做好迎接审计准备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作为土地出让主体、耕地保护责任人和这次审计直接对象的市县政府,要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绩效、问题整改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涉及土地出让收支、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决定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
(二)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否违规设置过渡账户,是否存在违规减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违反专款专用规定。
(三)是否存在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规模)用于城乡建设用地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用地情况,是否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是否违规审批土地置换和改变土地用途。
(四)是否未批先用或未批先征、违规征占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留用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出让土地、长期闲置用地、多头收储土地、规避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违反规定低价出让土地以及划拨土地程序和手续不完备、违规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别墅和高尔夫项目用地等情况。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拨付使用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情况,补充耕地是否存在占优补劣情况,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发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储备指标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
(七)是否存在不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范围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情况。重点清查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八)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以来国家审计机关和国家土地督察机关开展各项审计和土地督察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违规设立产业园区、违规以地抵押融资问题,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用林地审核以及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等问题。
对于自查发现的各类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和国家土地督察机关在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土地督察发现的问题,务必重点督查、认真整改,该立案查处的要立即立案查处,该完善管理制度的要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要于2014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牵头协调部门,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并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审计准备相关工作,并指导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省审计厅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区的审计准备工作,指定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特别要对各地制定的文件、印发的会议纪要以及决定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进行专项清理;指定专门工作联络员,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三、迎接审计工作其他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省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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