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
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三防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2013年台风暴雨洪涝灾害频发重发,给我省带来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在山洪灾害防治、海上防风避险管理、基层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责任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全面提高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防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三防责任落实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防责任制。省级要主要抓好对全省三防形势的研判、三防工作的指导,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和对基层三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三防的重点在县(市、区),关键在镇(街)村,三防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市、县。各地要突出抓好县、镇、村的责任和防汛措施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要求,将三防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和第一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都要深入一线,亲自督查检查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会商,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责任
(一)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各级三防、气象、水文、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工协作,研究确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域暴雨成灾临界值,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易发区域风险预警图,并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以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方式向危险区域干部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易受灾乡镇(街道)要在居民密集区域树立历史最高洪水位标识,警示群众主动避险。要着力解决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快农村大喇叭系统和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在山洪灾害易发区自然村(社区)实现预警喇叭、铜锣、手摇报警器等设备全覆盖。每年汛期前,国土资源部门要排查更新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台帐,明确各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并与本级三防、气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二)落实山洪灾害人员转移责任。各级三防部门要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元,划定责任网格区,将山洪沟沿岸村庄、低洼易涝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砖瓦房、简易工棚、临时厂房、学校、山区景区、林场、矿场、桥梁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基建工程纳入网格范围,核定受山洪灾害影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明确山洪灾害预警转移责任人,建立山洪灾害应转移人群和转移责任人数据库,实行人员转移避险定员定责、分片包干。要特别注意落实老人、儿童、危旧房屋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老人、儿童、危旧房屋居民安全监管责任由其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应急转移责任为其所在村(社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监管责任由其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其应急转移责任人为雇主(企事业单位或法人、个体私营主)。
(三)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山洪灾害易发区土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出台农村泥砖房改造和受山洪灾害威胁房屋搬迁补助政策,实施规划分期搬迁安置受影响群众,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得审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摸清辖区住人危房和受山洪灾害威胁必须搬迁房屋数量并登记造册,加大房屋改造搬迁力度,搬迁后的原房屋一律限期拆除,防止人员在内驻留。
(四)提高应急转移预案可操作性。各地要及时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加强预案宣传演练,确保预案科学实用。每个自然村(社区)要制定简单易懂的“一页纸操作预案”,明确危险区域、预警信号、防汛薄弱环节、防汛重点人群分布、转移责任人、转移路线、避险场所位置;每户易受灾家庭要发放应急避险明白卡,明确预警信号、转移地点、转移路线、对接责任人联系方式。易受山洪灾害威胁乡镇(街道)每年汛期前要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开展人员应急转移预案演练,使群众了解熟悉预警信号和应对方法。
三、进一步落实海(水)上防台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规范船舶登记,实行分类管理。省海洋渔业部门要每年核定全省在册登记渔船类型和数量(含赴南沙专项捕捞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并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要协调农业部相关部门、省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建立健全跨海区作业渔船防风避险分工合作机制。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出海航行和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三无”船舶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二)及时组织避险,科学梯度撤离。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渔业防台避险工作,有步骤且及时督促指导海上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在非台风量级的热带气旋7级风圈到达前6小时,主机功率44.1千瓦(60匹马力)以下的所有渔船回港或到就近港口避风,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全部撤离;非台风量级的热带气旋10级风圈到达前6小时,海上所有渔船回港或到就近港口避风,渔排人员全部完成撤离;台风及以上量级的热带气旋10级风圈到达前6小时,在港渔船所有人员完成全部撤离上岸。省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要及时向港澳流动渔船传递避险撤离预警信息。各级海事部门要在台风及以上量级的热带气旋10级风圈到来前6小时,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至“三无”船舶业主和船长,及时掌握其行踪。防台风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在港避险船只和上岸避险人员的监管,严禁险情解除前擅自返回危险海域。
(三)提高防风能力,完善安全监控。省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快推进渔港防风基础建设,提高渔港防风标准,建立全省二级以上渔港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大渔船更新改造力度,逐步实现渔船大型化、钢质化。要进一步提高海上应急指挥和安全生产自救互救能力,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安全救助的需要,着力完善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的配备,尽快实现全省渔船统一平台实时监控。
(四)完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省海洋渔业部门要组织所有出海作业在册登记的渔船制定防台风应急避险预案,实现“一船一预案”,明确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人、回港避风启动条件、应急救援电话、渔船归属乡镇(街道)联络员、船主、船长的联系电话。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海上搜救预案,建立海上抢险救助机制。台风来临时,各级海洋渔业、海事、海上救助等部门提前做好救援准备,接到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援管理
(一)下沉抢险救援物资到乡镇。各地要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冲锋舟、救生衣等救援抢险设备科学合理配置到自然灾害频发重发的乡镇,并落实管理使用人员,提高救援抢险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
(二)实行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各地要充分发挥当地公安、消防和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作用,提前向可能受灾区域派驻抢险救援力量。各级三防、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安监、住房城乡建设、海上救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物资储备。当所在地三防部门启动防汛防风应急响应或重大灾害气象、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各专业抢险救援力量要迅速集结并视情派出应急抢险队伍和调拨救援物资,确保在道路交通可能中断前到达受灾区域待命。
(三)加强抢险救援的协调联动。三防应急响应启动后,三防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安排业务骨干参加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联席会商和应急值守,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工作。各级三防、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提前通知各类转移责任人(联络员)提前上岗到位,按照预案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要切实落实好村(居)党员干部与群众对接,镇(街道)干部与辖区厂矿、企业、林场、农场、出租屋对接,各级三防部门与同级学校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执行“省检查市、抽查县,市检查县、抽查镇,县检查镇、抽查村”制度,确保抢险救援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应急救援电力通信保障和防灾避险预警宣传。在防汛防风应急响应启动后或重大灾害气象、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力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供电保障措施。通信管理部门要做好受灾地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短信。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配合三防部门在应急响应启动期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多种形式滚动发布三防指令和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群众科学防灾避险。
五、进一步强化三防督促检查
(一)建立明督暗查工作机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三防督查工作机制,按照“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工作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督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派出督查组开展三防检查督查工作。
(二)强化督查检查工作责任。各级三防指挥部和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围绕三防责任制、防御措施和安全隐患排除等环节,强化督查检查内容,尤其对防御山洪灾害“四个到位”、防台风“四个百分百”的落实情况,要加强督查检查。同时,要强化督查检查工作责任,每次督查检查情况都必须登记造册,督查检查人员要签名负责。对督查检查疏忽未发现隐患且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督查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被督查地区政府。对于因水旱风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事件,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要会同纪检监察、安监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开展核查,按‘一人一表’的原则填报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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