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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24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3-24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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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4-04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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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提高我省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4年上半年,各地级以上市采取应急措施有效解决隐患易涝点问题,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并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新建城区排水管网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建设。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城市老旧管渠及易涝区域的排水系统和雨污分流改造,逐步消除城市内涝,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化管控平台。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广州、深圳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地级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县级市(县城)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现状普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底前统一制订城市排水防涝普查的数据标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根据普查数据标准要求,对城市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受纳水体、泄洪河道、严重积水与内涝易发地点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普查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使用城市排水管网水力模型对城市排水和防涝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城市内涝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各地级以上市、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城市地表资料,修订或编制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进一步提高雨水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增强城市排涝能力。
  (二)编制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在普查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在2014年底前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专项规划须明确雨水径流控制、内涝防治等相关标准,提出蓄、滞、渗、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的排水防涝系统方案,对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排水管网系统和防涝系统等做出统筹安排。
  (三)建设信息化管控平台。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构建城市排水管网水力模型,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整个城市排水防涝体系的信息化管控平台,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作用,实现雨情分析、水文分析、日常管理、辅助决策、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灾情预警、指挥调度等综合管理功能。
  (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结合城市自然特点,综合考虑景观美化和蓄水、排水防涝等功能,增加城市湖泊、河网等水面面积,到2020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增加人工湿地、下凹式绿地、植草场、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透水性广场和停车场等,提高城市蓄水、滞水和渗水能力。新建城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为原则,一般控制不超过0.5;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同步开展排水影响评价,积极推进可透水地面应用、雨水蓄滞系统设置、中水回用等技术利用。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建成1个以上低影响开发建设综合示范项目。
  (五)加强排水管理。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大雨污合流区域分流改造力度,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尽快建设截流干管,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新建城区要依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达标处理。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力度,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六)加快项目设施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确定近远期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年度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库工作,明确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入估算、进度安排和责任单位等,落实国土、规划、环评、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库和排水防涝工作实施情况分别于2014年底前和每年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统筹实施。近期,重点改造老旧管渠,整治易涝片区和易涝点,对易涝片区和易内涝点井体改装带锁(防水顶)防盗井盖并加装防坠网。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建成2个以上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示范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管理体制。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指导推动各城市政府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做好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各地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城市防洪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防洪设施正常运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要创新投入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健全基层排水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投入。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统筹运用相关资金,支持各地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三)完善应急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及相应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加强应急能力培训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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