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旅游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
广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分工方案(除特殊说明外,括号内第一个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
一、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省旅游局、编办、发展改革委)
二、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组织评估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局)
三、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本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及建设用地要求相衔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四、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旅游合作政策,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林业、文化、科教、海洋等领域的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港澳办)
五、指导各地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旅游的投入,统筹用好和管好现有旅游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省旅游局、财政厅)
六、制定并实施广东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宣传广东旅游整体形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积极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省旅游局、林业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侨办)
七、指导各地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设置旅游咨询中心。(省旅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气象局)
八、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加快旅游客运站建设并开通相应的客运班线;进一步规范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旅游局)
九、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省旅游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建立完善导游劳动标准和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导游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合法劳动权益。(省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研究细化旅游景区企业工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省工商局、民族宗教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物价局、旅游局)
十二、严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跟踪落实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的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免费开放情况。(省物价局、旅游局)
十三、指导景区核定最大承载量,适当控制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省旅游局、民族宗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
十四、推动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省旅游局、民族宗教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法制办)
十五、完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省体育局、工商局、安监局、旅游局,民航中南管理局)
十六、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省安监局、旅游局、质监局)
十七、加强旅游应急管理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应急预案。(省旅游局)
十八、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联合监管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监督检查。(省旅游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九、指导各地明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省旅游局)
二十、清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法定程序修订。(省法制办、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