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12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2-27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3-1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4〕11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合理划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准入管理的衔接。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队伍、装备、经费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衔接到位。省、市、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畜禽屠宰监管内设机构,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2014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和其他农产品监管的边界划分和职能交接、人员划转等工作。各级农业、环境保护、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农业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农业投入品监管、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等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乱用滥用农业投入品、私屠滥宰和注水、病害生猪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在农业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机构,明确监管职责,落实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增加检测仪器设备,推进检验资源的整合共享,提升检测水平和快速检测能力。加快启动省农业质量安全检测平台项目建设。充实镇级监管力量,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技术装备。逐步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在行政村一级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巡查并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产品生产基地、场所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2014年底前,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各项规定。推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执行农产品生产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自检(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整合农产品生产档案、包装标识、索票索证、销售记录等信息,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提高监管效能。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省农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