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
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宽带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资源,加快发展宽带网络对全面提升我省信息化发展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协调难、入户难、选址难等问题,推动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宽带网络的统筹规划
(一)加强与城乡建设等规划的对接。各地政府要将光纤宽带网络、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交通、水利、市政等大型公共设施的重要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对电信和广播电视通信管道年度建设计划要加强统筹规划,并根据国家标准按共建共享原则统一安排建设。(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划设计标准。城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对规划有通信基站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和公用设施,设计、建设等单位要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及天面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推进公共领域宽带网络建设
(三)加强大型公共设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路、铁路、地铁、机场、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通信传输管道配线管网、通信基站、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支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对既有大型公共设施进场改造,建设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在保障列车、铁路等专用信息系统安全前提下,加大力度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信号对地铁、城轨、高铁、高速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覆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省内地铁公司)
(四)开放公共建筑支持宽带网络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条件免费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进行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国有企业所在办公楼及所属商用楼宇也要平等向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开放,支持其以共建共享方式开展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加快公共WiFi(一种典型无线局域网)建设。积极推动在政府、医院、学校、公园、广场、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公共WiFi接入服务,政府公共场所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硬件和系统建设,省、市、县政府根据机构所在地实际情况以购买服务方式补贴流量费。加快推动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酒店、餐厅等商业场所提供WiFi接入服务,积极发展城市公交等移动WiFi接入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推进住宅及商业领域宽带网络建设
(六)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城市住宅建设单位要同步建设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同使用需要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并预留设备间,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委托经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要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文件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
(七)加快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要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以共建共享方式对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共同承担工程改造费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向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八)推动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接入光纤网络。各类新建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要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入场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以共建共享方式对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九)加快通信基站建设。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平等建设和使用通信基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通信基站,无正当理由不得逼迁。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基站天线美化工作,推动基站、通信管线、机房等资源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信运营企业)
四、发挥电信运营企业主体作用
(十)加大宽带网络资金投入。鼓励电信运营企业逐年制定宽带网络建设资金投入计划,重点加大光纤宽带、3G/4G(第三代/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及WiFi热点建设投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抓好落实。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对开通光纤宽带和3G/4G应用的用户给予适当业务资费和提速不提价优惠,并切实提高各类上网及通信资费套餐计费透明度。(省电信运营企业,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服务质量。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定期对各自运营网络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进行测试,向社会公布网络覆盖范围、速率、稳定性以及光纤入户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体验、评议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责任单位:省电信运营企业,省通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优化宽带网络建设(改造)施工。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要优化光纤到户和通信基站建设(改造)施工流程,及时恢复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建筑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管井的原状,尽可能减少对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对原有建筑装修的影响。(责任单位: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加强对宽带网络建设的规范管理
(十三)加强光纤到户验收备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通信行业、广电行业管理等单位,加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建筑、商业建筑、大型园区,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四)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和通信基站管理。各地无线电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基站建设计划申报、站址报备、台站执照核发等审批流程,加大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加强3G/4G网络电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好电波秩序。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防护有关规定,落实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各类辐射参数安全性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向公众提供准确可靠信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通信管理局)
(十五)规范宽带网络建设(改造)收费行为。加快研究制定在公共基础设施(含公路、铁路、地铁、机场、港口、市政等设施)、住宅及商业建筑中为通信管道、机房、基站等设施建设维护提供场地和服务的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大型园区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既有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大型园区在改造时确实需适当收费的,根据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收取。建立完善对电信运营企业收取地铁内空间使用费和设备维护费的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外收费或收费后不出具凭证等行为,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予以处罚。对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拖欠相关费用等行为,由通信行业和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六)打击配套设施建设领域垄断行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不得就宽带网络接入、通信基站建设、使用信息配套设施等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不得限制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的公平竞争和用户的选择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查督办职责。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全省宽带网络建设。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宽带普及提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宽带网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编制年度宽带网络建设实施计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要按季度、年度向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宽带网络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光纤到户、通信基站、WiFi热点等统计数据。(责任单位: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造成光缆、管线、机房、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动、迁移和损坏的,要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并为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规划和指定相应的迁改路由。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对宽带普及提速工程有关项目的审批等给予重点支持。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做好宽带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转用和林地占用等审批手续,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电力企业要切实保障宽带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加快业务办理工作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南方电网公司)
(十九)加大宽带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力度。公安机关要联合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力度,依法惩处危及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野蛮施工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各地政府要将宽带网络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舆论引导,普及电磁辐射科学知识,让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和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合发布住宅及商业建筑相关工程改造公告,明确改造时间、内容及用户需要配合的事项。(责任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将宽带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宽带网络建设规划,逐年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省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企业按时完成投资建设计划,加强网络质量检测。(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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