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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052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1-15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4〕30号 发布日期: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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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2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4〕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处置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交通保障

  4.4 通信保障

  4.5 医疗保障

  4.6 安全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铁路行车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7.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7.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7.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行车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行车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范。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铁路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以人为本,减少伤亡。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铁路行车事故,要及时组织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抢通铁路线路,尽快恢复列车通车和铁路运输秩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领导下,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行车事故,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广铁集团公司董事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外办,省安全监管局、港澳办,省台办,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公司及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组织、协调、指挥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
  (5)省财政厅:负责应由省财政承担的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7)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铁路行车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8)省外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行车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9)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铁路行车事故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10)省港澳办:负责协助处理列车行车事故造成港澳同胞伤亡相关事宜。
  (11)省台办:负责协助处理列车行车事故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相关事宜。
  (12)广东保监局:负责有关保险理赔监督。
  (1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14)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铁路行车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优先办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船舶通行手续,保障参加抢险运输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15)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17)省铁投集团:负责参与投资控股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置工作。
  (18)广铁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地方铁路、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业主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参与善后处置工作的职责。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广铁集团公司,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广铁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省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及广铁集团公司等驻粤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健全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自动收集与集成各类安全监测信息;借助物联网等手段,建立健全铁路行车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各级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广铁集团公司联系,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行车事故,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响应,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当国家铁路发生行车事故需要使用地方铁路时,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
  发生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灾害及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重大行车事故,造成疫病疫情、毒、菌种丢失等事故(事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铁路行车事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铁路行车事故,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铁路行车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行车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2.3 现场处置

  铁路行车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根据需要成立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3.2.4 应急终止

  铁路行车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铁路行车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级别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或中国铁路总公司授权广铁集团公司负责。
  3.3.2 征用补偿

  铁路行车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3.3.3 保险理赔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积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3.4 信息发布

  各级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铁路行车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资金保障

  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即损失、补偿、赔偿费用,由铁路行车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4.3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4 通信保障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5 医疗保障

  铁路沿线地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掌握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6 安全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省指挥部协调省军区或省武警总队支持配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广铁集团公司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广铁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广铁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铁路行车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4)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4)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5)客运列车脱轨两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6)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两辆以上、18辆以下。
  (4)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5)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6)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7)广铁集团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4 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两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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