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我省协助处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属我省职权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四条 现场指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前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未有相关应急预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
(二)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
(三)协同配合,科学处置。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全力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现场指挥官应急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现场应急指挥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指挥官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三)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
(四)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五)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
(六)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七)提请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现场指挥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
(二)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三)及时回报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法对处置工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四)及时、如实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
(六)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七)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
(八)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现场指挥官培训与任命
第八条 现场指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对国家、人民和事业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
(五)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的预测、判断和把握快速作出相应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指挥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别、各类型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指挥水平。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
第十二条 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指挥官,参与应急处置的驻粤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官处置不力或者严重失误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需要更换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驻粤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任命新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确定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的单位决定终止行使现场指挥权。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六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现场指挥官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决策科学,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指定的单位可以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或者违规干预现场指挥官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官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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