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22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 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我省油品价格政策、资源供应、仓储及物流运输调配等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粤Ⅳ、国Ⅳ车用燃油 全面开展粤Ⅳ车用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等6市已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的基础上,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从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Ⅳ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各地要尽快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同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各地要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深圳市车用柴油标准的有关调整工作,深圳市有关部门要与石油企业做好衔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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