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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91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1-01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3〕222号 发布日期: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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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3〕2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

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我省油品价格政策、资源供应、仓储及物流运输调配等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粤Ⅳ、国Ⅳ车用燃油

  全面开展粤Ⅳ车用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等6市已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的基础上,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从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
  全面开展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二、组织做好加油站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Ⅳ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尽快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同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深圳市车用柴油标准的有关调整工作,深圳市有关部门要与石油企业做好衔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并落实推广使用工作方案,于11月25日前将本市具体工作方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推广使用工作按时推进、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联系人:王婧,联系方式:020-8313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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