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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799 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9-2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3〕41号 发布日期: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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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4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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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有关精神,设立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正厅级),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2.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3.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4.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
  5.取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6.取消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核。
  7.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取消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9.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0.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
  11.取消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审核。
  12.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13.取消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发行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14.取消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5.取消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
  16.取消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
  17.取消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
  18.取消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
  19.取消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
  20.取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
  21.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广州、深圳外)审批下放地级市政府。
  2.将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4.将各地级以上市非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5.将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6.将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7.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8.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9.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10.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11.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下放县级政府。
  12.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13.将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下放县级政府。
  1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4.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5.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6.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7.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8.省内发行放映机构举办中外电影展映活动和参展影片审批。
  9.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0.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文化管理职能整合,统筹文化管理资源,推进大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欠发达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统计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行政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五)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六)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印刷、复制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协同查处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及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管理有关全省重要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保卫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调研、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对外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协调指导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合作有关项目的执行工作;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事务等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及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实施有关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
  (四)宣传管理处。
  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具体指导全省重要媒体的重大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及落地境外电视频道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部分涉外广播电视相关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五)新闻报刊处。
  承担报纸、期刊的出版活动,省内报刊社、通讯社驻粤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粤版报纸、期刊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协同查处重大新闻报刊违法违规活动。
  (六)出版管理处(数字出版处)。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书号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印刷发行管理处。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及进口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印刷及复制设备的进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的印制发行工作;协同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八)电影管理处。
  承担全省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相关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在我省备案的电影进行内容审查;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协调本省影片参与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九)电视剧管理处。
  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省内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省内电视剧的播出。
  (十)传媒机构管理处。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二)反非法与违禁出版物处(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扫黄打非”方针政策,拟订“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举报受理及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承担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版权管理处。
  拟订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省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协同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四)科技处。
  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及印刷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监测、应急广播的规划及组织实施;推进三网融合,承担相关技术规划和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十五)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其中:局长(兼省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加挂省版权局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省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出版环节动漫作品及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发行进行前置审批。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工作。
  (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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