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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684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8-05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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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4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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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

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

标准化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有关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责任,切实把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摆到重要位置

  (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高,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义务教育教师数量充足,教师结构合理,教师素质明显提升;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以上;学生全面发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比例达95%以上,学生学业质量明显提升;全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中粤东西北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珠三角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8年,全省10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珠三角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城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县级政府要负起主要责任,科学研究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优先保障财政投入,优先安排公共资源,全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一)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县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制订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加强城镇新建住宅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小区,必须配建小学。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用地“招拍挂”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应及时接收并将其办成公办学校。完全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36个班,九年制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4个班。县级以上政府应从严控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把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教育“创强”、“争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对照省统一标准,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要加强对各类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排查、改造,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建设和“人防、物防、技防”安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标准班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班化教学。到2015年,各地要全面完成公办完全小学、初中(含已验收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成标准化学校的工作任务,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应达到相应标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普遍达到国家标准,全面消除大班额。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力争2017年年底前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建成标准化学校。积极推进现代化学校建设,已建成的标准化学校要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办成现代化学校。
  (三)均衡配置中小学教师资源。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等制订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各地应及时补齐、配足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编制安排要向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倾斜,新补充教师应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紧缺学科需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待遇倾斜照顾,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立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的刚性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优质学校教师支援薄弱学校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加强紧缺学科教师、各学科骨干教师及班主任培训,开展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培训。支持农村名师、名校长学习提升,造就一批乡村教育名家。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四)完善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加大县域内特别是学区内教育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合并、托管、一校多区、集团办学和建立学校联盟等办学形式,推动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和辐射带动范围。深入实施义务教育“千校扶千校”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活动,创新义务教育学校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新途径。
  (五)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将教育信息化纳入广东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深入实施“教育资源下乡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教学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到2015年,全省中小学宽带接入率达100%,多媒体教学平台进班级覆盖率珠三角地区达100%、粤东西北地区达60%以上。建设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云终端+云服务”教育信息化应用模式,实现优质资源广泛共享和普及。推动教育信息化创新,加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应用,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
  三、加大扶持力度,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保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做好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学校在校生数量核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免课本费补助资金。完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稳步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比例。公办学位供给不足的地方可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支持和促进接受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体系,结合实际探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模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专职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实行农村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探索多样化的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制度。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条件,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进一步加强“大手拉小手—万名留守、流动儿童及困难群体关爱行动”和“希望家园”等关爱留守儿童的品牌项目建设。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按要求为学校配备心理教师,完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预防、预警、干预运行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社会联络机制及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扎实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地级以上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至少一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等多种形式,对重度智力残疾、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中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建立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实名制调查登记制度,动员和组织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落实关心扶助学生措施。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工作,对于返回我省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县级教育部门和镇(乡)政府要及时安排入学,并给予教育资助。各地要按规定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少年。切实完善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机制,完善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切实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确保学生家长每年接受两次以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促进我省素质教育上新水平

  (一)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各地要对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视同仁,不得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公共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全面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借助民办学校组织考试并录取新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跨地段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10%,并要逐年降低比例。严禁将“奥数”等各类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相挂钩。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不得为升学应考而加快教学进度或提高教学难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规组织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周六日集体补课或统一组织自习,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办(含租借场地)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辅导班,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确保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二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少先队活动。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有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广东特色义务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坚持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并重,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健学生的体魄,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推行将不低于30%的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逐步提高分配比例。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促进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改进学校绩效评价方法,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从侧重学生优秀率和文化课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综合素质和体质健康水平转变。各地要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落实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社会实践基地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财政保障,并积极发挥上述机构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不得单纯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升学率等,不得炒作各类考试“状元”。
  五、加强经费保障和工作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大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各级政府分担的体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省实行统一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及补助分担比例,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到2015年,达到小学每生每学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950元的水平。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在校生规模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二)严格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各地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监管,建立健全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以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各项收支均要统一编入学校预算,明细收支项目,足额保障。在安排中小学校经费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支持力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
  (三)加强工作督导。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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