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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622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7-15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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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3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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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

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东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有关要求,现就促进广东省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积极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扶持,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推动广东省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的比例及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明显提高,民办普通高中达到省一级学校、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民办学校和若干所高质量、高水平的民办高等院校,形成完善的民办教育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建成民办教育强省。

  二、探索分类管理机制

  (三)推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鼓励各地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创新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产权和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政府管理服务体系。

  (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为标准,探索完善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研究制订。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三、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五)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重点扶持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并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金融信贷、设置审批、奖励评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六)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从2013年起,省将适当增加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各地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资助政策。

  (七)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八)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制订,报办学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确定。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九)完善民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金,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

  (十一)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逐步推进民办高等院校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等院校同批次招生。教育部门应将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优先安排给管理规范的民办高等院校。

  四、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

  (十二)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加快民办高等学校资产过户工作。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到学校名下,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到学校名下。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高等院校,应于2018年前基本完成资产过户工作。

  (十三)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民办高等院校要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重点,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学校自治、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制度。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样本,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改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结构,规范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学校举办者应选派熟悉和热衷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董事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民办学校要依法明确董事会和校长的权责,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利。学校董事(理事)、校长及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民办学校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

  (十四)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确保教学和人力资源等投入到位。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存入经主管部门审核的银行专款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教师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任职条件,应当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档案管理制度。民办高等院校实行教师档案自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教师培训经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和范围。各地要为民办学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条件,在户籍迁移、住房待遇、子女就学等方面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任教。

  (十六)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标准、审批程序以及学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制度。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监督,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招生指标下达和财政奖补的依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收费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整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十七)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其设立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民办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维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

  五、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十八)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形成素质教育特色。扶持民办高等院校发展特色专业,优先发展工科专业。支持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高等院校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特色。推动民办高等院校提高办学层次,发展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形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高等院校。各地要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九)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持民办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创新,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

  (二十)扩大民办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高等院校与境外知名大学在粤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学校。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支持设立和办好港澳台人士子女学校。

  六、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把民办教育纳入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要在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制订人才政策等方面,统筹协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实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协商机制,每年定期专题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各地要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金投入发展民办教育。支持各地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等院校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贷款贴息。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区域试点,探索民办教育发展新路径。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优秀教师和办学典型,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三)落实部门职责。省教育部门负责全省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省编制、民政、工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民办学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民办教育财政投入资金安排。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民办学校用地工作。省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促进广东省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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