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3〕29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广东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社会动员 3.2.5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征用补偿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储备保障 4.4 运输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省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天然气供应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1 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成立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1 监测预警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和实施全省天然气供应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省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气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按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区、市)、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受损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1 征用补偿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各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救援、事件损失等相关信息。 4.1 队伍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全省液化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 5.1 预案演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对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