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103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荔湾区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一、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直属荔湾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荔湾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食盐和酒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文化、体育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卫生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动物防疫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