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99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省机场集团所属公安机构移交省公安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11〕84号)、《印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2011〕11号)精神,现就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东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揭阳潮汕机场分局、湛江机场分局、梅县机场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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