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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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列为政府推进落实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到2014年底前我省城乡低保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充分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关心。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仍存在低保补助水平和覆盖率较低、人均补差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作为对各地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水平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对地方政府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具有杠杆调节和指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角度出发,认真落实,严格执行,确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地区分类。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为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配套政策,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落实到位,根据国发〔2012〕45号文精神,建立全省低保对象核定指导制度。以每年各地公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基础,测算并通报各地低保对象人数占当地人口比例的指导指标,并作为各地政府落实十件民生实事的参考考核指标。各地要按照省的指导指标,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对象人数占当地人口的比例达不到省的指导指标,出现应保未保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区,省将予以通报批评。全省低保对象核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部门研究制订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各地要把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省民政厅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制订公布工作,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