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6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 保护规划的批复
东莞市人民政府,省文化厅: 东府〔2010〕92号、粤文请〔2012〕145号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文物保函〔2010〕1361号),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请东莞市人民政府会省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并做好《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文物保护工作。省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