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3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3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粤港双方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港澳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2013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跨界基础设施
(一)按期推进港珠澳大桥主体(含人工岛、隧道和桥梁等)工程建设,抓紧香港段的工程建设,力争2016年底按计划建成。按照港珠澳大桥跨界通行政策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尽快完成大桥跨界通行政策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加快推进广深港高速铁路深圳福田站及相关工程建设,力争2014年建成。共同做好内地段与香港段衔接工作,争取尽快就衔接技术细节、营运模式、营运安排等达成共识。(省发展改革委、广铁集团牵头)
(三)加快深港西部快速轨道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尽快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圳市政府牵头)
(四)加快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广深(港)沿江高速公路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五)推进两地电子商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信息服务等领域交流合作,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资源合作与共享。继续做好粤港边界频率协调,开展两地公众移动通信业务协调工作,推动降低两地通信资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牵头)
二、现代服务业
(一)落实推动率先基本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对有利两地长远发展的措施,共同争取国家支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实现国民待遇,争取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省港澳办牵头)
(二)尽快制定出台CEPA补充协议九相关实施细则。粤港共同争取国家批准将双方已取得共识的内容纳入CEPA补充协议在广东先行先试。(省港澳办牵头)
(三)金融合作。
1.落实《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强双方在保险、证券、银行等领域合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2.共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推动扩大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香港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广东省内产业项目。推动粤港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创新和发展。推动大型涉外活动以人民币作为计价、核算和统计单位。继续支持广东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两地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3.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增设异地支行,进一步扩大在粤经营网络。(广东银监局牵头)
4.增加粤港跨境缴费通系统业务种类,开通广东客户缴付香港商户费用服务,为两地居民跨境消费、缴费提供便利的双向支付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5.支持广东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的子公司申请RQFII资格,支持取得RQFII资格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设计、扩大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6.支持两地证券机构开展合作,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就粤港两地合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动广东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赴港上市。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路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牵头)
7.以在粤港均设有机构的保险公司为试点,加强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行管理等合作;以保险公司系统内通赔通付、委托代理等形式,探索粤港保险业协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广东保监局牵头)
8.共同争取香港保险公司以营业机构形式进入广东市场,促进两地保险业的发展。积极鼓励广东省企业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广东保监局牵头)
9.推动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行业小额收费结算向银行机构开放。拓展金融IC卡在粤港两地民生领域的应用范围和应用领域,联合开发符合银联标准、可在两地交通行业通用的岭南通。八达通联名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0.共同支持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鼓励粤港金融机构以人民币银团贷款方式向上述区域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贷款。支持香港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上述区域重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研究支持设立在南沙、前海、横琴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牵头)
(四)旅游合作。
1.支持在粤的港资旅行社(合资)作为试点单位,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业务。(省旅游局牵头)
2.加快编制完成《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发展规划》。(省旅游局牵头)
3.深化邮轮旅游合作,共同开拓以香港为母港的邮轮旅游市场。(省旅游局、口岸办、广东海事局牵头)
4.加强“一程多站”旅游线路联合宣传推广。(省旅游局牵头)
5.推动“144小时便利签证”扩展至广东全省,加快完成便利签证管理系统提升工作。(省旅游局、公安厅牵头)
(五)物流与会展合作。
1.促进两地甩挂运输,构建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加快两地物流信息系统对接,设立两地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平台,推动整合两地分散的物流企业和资源。(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牵头)
2.完善粤港物流发展交流机制,深化物流合作研究。鼓励广东物流业界参与第三届“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牵头)
3.发挥前海湾保税港区服务与对接香港作用,探讨简化检验检疫模式、促进食品贸易便利化,包括建立对通过前海湾保税港区分批供应香港市场的冷冻肉类产品,实施集中检疫、分批送货的新模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4.完善供港活猪电子耳标标识管理工作,开展供港活牛电子耳标标识管理研究,构建基于RFID技术的地理标识服务系统。开展供港食品RFID技术应用规范及标准研究。(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六)文化创意及工业设计。 1.加强演艺业合作,搭建平台促进两地艺术节及文娱节目资讯交流。(省文化厅牵头)
2.研究共同建立“粤港文化创意科技企业目录”,鼓励业界利用高新技术研发文化创意新产品和新项目。(省文化厅牵头)
3.鼓励港产粤语版本影片更快捷和方便地进入广东省市场。支持举办影展、商业配对和交流活动等,促进两地创意产业合作发展。(省广电局、文化厅牵头)
4.探索建立粤港工业设计人才、市场、信息交流协作机制,促进粤港工业设计资源在粤港工业设计走廊上对接。推动香港与珠三角设计产业合作,推广香港工业设计服务,推动香港工业设计机构、工业设计师与广东制造企业对接。推动业界互相参与粤港两地开展的工业设计推广交流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七)专业服务合作。
1共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允许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担任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的非执业合伙人(董事),允许香港执业会计师成为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常驻合伙人。(省财政厅牵头)
2争取进一步降低广东省法律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广东律师事务所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粤港律师加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融资等法律服务合作。共同争取国家批准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试行办法,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合作承办内地法律事务。(省司法厅牵头)
3探讨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服务的可行性。争取允许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香港法律的查明服务。(深圳市政府、省司法厅牵头)
三、制造业及科技创新
(一)共同支持实施粤港联合资助行动,进一步扩大2013年度联合资助项目领域,吸引两地更多产学研界参与。(省科技厅牵头)
(二)配合国家科技部积极推动在广东省设立面向香港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促进香港研发成果在广东省实现产业化。(省科技厅牵头)
(三)粤港共同制订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动实施“香港—珠三角科技创新走廊”合作计划。(省科技厅牵头)
(四)大力推进香港科技园与佛山市南海区合作,加强科研设施和服务资源的共享。支持广东高新园区、专业镇与香港研发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合作。(省科技厅、佛山市政府牵头)
(五)继续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为在粤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平台。双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加强对加工贸易政策的宣传,引导在粤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香港特区政府继续通过各项资助计划,包括十亿专项基金,支持香港企业在内地发展品牌、拓展内销和转型升级。(省外经贸厅牵头)
四、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口岸建设与通关监管。
1.共同提高深圳湾口岸通关效率。配合港方增加人员上岗、研究推广e-通道适用范围、增开查验通道等措施,粤方相应增开旅检通道疏导人流,促进双方口岸通关效率基本保持一致。(省口岸办牵头)
2.莲塘/香园围口岸年内开工建设,开展港珠澳大桥口岸设置研究,做好广深港高速铁路口岸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省口岸办牵头)
3.继续开展“单一窗口”通关模式研究,推进粤港口岸查验部门之间实施通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探讨香港海关“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与内地海关“跨境快速通关”系统的对接,以“跨境一锁,分段监管”为原则,利用同一电子锁监管转运货物,缩短过关时间,提高物流通关效率。(省口岸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牵头)
4.共同做好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实施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有关口岸通关问题,完善各项工作安排。(省公安厅、口岸办、港澳办牵头)
5.文锦渡口岸旅检场地改造工程年内完工并投入使用,共同做好文锦渡口岸客运恢复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开放后过境客运车辆的班次安排等工作。(省口岸办牵头)
6.继续支持跨境学童校巴服务,为低龄学童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条件。(省口岸办,深圳市政府牵头)
7.完善口岸应急处理机制。修订《粤港陆路口岸现场突发事件通报处理机制》,根据不同口岸类型制订专门的应急方案及细则。(省口岸办牵头)
8.共同推进广州从化亚运会马术比赛场馆赛后利用工作,探讨从化无疫区维护、广州香港马会马匹运动训练场的检疫监管、香港马匹便捷通关及检验检疫模式等政策和程序,支持马术运动事业发展。(省口岸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牵头)
(二)电子商务合作。
1.在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常规化下,共同加快推进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粤港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推动“粤港网上贸易便利化”平台建设,为粤港两地用户提供安全的电子商务服务;配合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粤港网上服务自由办”平台,推进涉港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举办粤港云计算产业合作论坛,组织“粤港云计算服务和标准专家委员会”会议,率先探索开展相关标准的研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三)知识产权保护。
1.完善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机制,加强两地知识产权协作。推动粤港知识产权贸易,创造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条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2.加强两地商标品牌方面合作,促进执法工作交流。(省工商局牵头)
(四)贸易投资促进。
1.联合举办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促进贸易投资合作交流。(省外经贸厅牵头)
2.发挥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优势作用,推动广东企业利用香港“走出去”,共同拓展海外市场。(省外经贸厅牵头)
3.共同在粤举办各类投资推广活动。强化人才培养合作,继续办好“广东企业赴港发展高级培训班”。(省外经贸厅牵头)
4.粤港两地共同在海外推介香港与珠三角联合营商优势。(省外经贸厅牵头)
五、优质生活圈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确保完成2011-2015年减排目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2.继续做好东江水质保护、珠江河口水质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3.加强粤港远洋船舶污染排放控制的交流合作。尽快完成减少大珠三角海域船舶排放的调研,提出具体减排措施,在两地共同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4.落实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协议,加强两地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社会保障。
1.加强与香港医院管理局合作,搭建粤港医疗机构交流平台。试行在深圳市试点医院开展香港病人病历转介项目合作,定期检查实施效果。继续开展医院管理、科技交流、医护人员培训等合作。探讨在内地居住的香港病人跨境运送安排,便利回港就医。(省卫生厅、口岸办牵头)
2.共同举办座谈会或现场推介活动,向香港业界介绍广东医疗服务业最新发展、来粤设置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及规划配套等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工作指引,为香港服务提供者来粤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提供规范指引。(省卫生厅牵头)
3.加强粤港社会福利服务合作,定期开展互访交流及培训等活动,加强沟通协作。广东制定提供土地优惠条件,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牵头)
4.不断完善传染病防治信息通报交流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监测合作,健全预警机制,实行技术资源共享,落实《粤港澳三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协议》。(省卫生厅牵头)
5.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等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提高两地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省食安办牵头)
6.推动建立专家层面交流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合作,促进两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食品企业等沟通联系,增进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间相互学习与交流。(省食安办牵头)
(三)廉政建设及反走私合作。
1.加强跨境反贪合作,定期举办粤港澳个案协查工作座谈会,拓展和深化个案协查工作,探索完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境腐败犯罪。(省检察院牵头)
2.加强打击跨境水货走私活动,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水货客走私专项行动,加强有关情报交流与执法互助,就整体情况作出政策性指导。(省海防与打私办牵头)
(四)应急管理。
加快粤港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设。共同争取国家支持建立粤港应急救援队伍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时快速进入对方辖区的“绿色通道”。深入探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绿色通道、香港政府飞行服务队飞机着陆广东省内机场加油服务等合作事项。(省政府应急办牵头)
六、教育与人才
(一)深化高等教育合作。重点支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建设。积极推动香港高校与广东高校在人才交流、科研及办学等方面合作,探讨优化粤港合作办学政策环境。(省教育厅,深圳市政府牵头)
(二)进一步完善广东部分高等院校及部分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免试或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不断扩大对港招生规模。跟进深圳港人子弟学校、港人子弟班试行计划的实施情况。加强中小学师资培训合作,发展双向交流。(省教育厅牵头)
(三)建立健全粤港技工院校师资培训交流合作长效机制。继续办好广东技工院校教师赴港培训班,引进香港职业教育优秀教师、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人才、职业培训专家等到广东技工院校任教或讲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四)推进粤港两地校际合作交流,努力创造条件促进两地院校(包括职业教育院校)缔结姐妹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等方面开展交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推动两地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合作,促进两地技能人才培养合作。推动广州、香港、澳门、成都四地举办城际职业技能竞赛,加强区域技能交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六)推进粤港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合作。结合香港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稳步拓展在港职业技能鉴定规模和考试工种。推动在出版印刷、汽车修理、物业管理、养老护理等4个职业开展“一试两证”开发研究和试点,积极推进美容师、美发师的“一试三证”开发研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七)共建广东工业设计培训学院(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合作院校)。打造高端工业设计人才培养评价和高科技项目设计研发应用的“两高”核心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与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国际设计大师工作室,加强培养具备国际通用职业能力的高端设计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八)进一步加强广州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基地建设,加快深圳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强两地青年交流。(广州、深圳市政府,团省委牵头)
七、重点合作区域
(一)全面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编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深化经贸、法律、仲裁和调解服务、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建筑、科技、会展、专业服务、民生等领域合作。探索南沙实施CEPA综合示范区起步区合作新模式,降低香港专业人士及企业进入门槛,并逐步推动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南沙直接提供服务。推进南沙新区国际教育合作试验区、粤港澳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和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园区等项目建设。完善穗港合作机制,贯彻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就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配套政策的编制工作保持紧密沟通,举办穗港合作专责小组会议及相关专题会议,加快穗港合作开发南沙。(广州市政府牵头)
(二)全面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细化财税、金融、建筑、法制、人才等配套政策。研究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在前海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创新型跨境人民币交易平台,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跨境金融业务总部,发展与港澳地区的跨境金融业务。探索已取得香港工程咨询、规划设计、测量、造价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在前海注册执业。探索允许香港各类工程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独立在前海承建工程项目。探索在前海范围内,对香港独资或与内地合资开发的建设项目,允许实行香港的工程管理体制。完善深港合作机制,多渠道听取香港业界意见,共同推进前海开发建设。(深圳市政府牵头)
(三)全面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尽快研究制定产业优惠目录和分线管理通关办法等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大力发展休闲旅游、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高新技术等产业。(珠海市政府牵头)
(四)深港继续研究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计划及模式,尽快提出具体建议。(深圳市政府牵头)
八、区域合作规划
按照《环珠江口宜居湾区建设重点行动计划》第一阶段公众咨询收集的意见,尽快完成研究修订工作,公布修订建议及相关公众意见,开展第二轮公众咨询。研究成果为粤港澳三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面提供参考,共同促进环珠江口宜居湾区的形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九、合作机制
(一)继续完善推进实施CEPA及先行先试工作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和推广便利、清晰的市场进入程序,协调解决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发展业务时遇到的具体困难。(省港澳办牵头)
(二)完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工作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及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港澳办牵头)
(三)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建立粤港反走私紧密合作机制,通报情况,共商对策,形成合力。(省海防与打私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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