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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163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3-01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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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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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

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是20世纪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民生措施。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改善了外迁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200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迁入现住地,作为城镇居民人口管理。但是,部分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生产生活面临一定困难。为统筹解决1997年4月1日前迁移的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以下统称外迁人口)的安置问题,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则,鼓励外迁人口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平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外迁人口安置问题,进一步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幸福广东、幸福村居。

  二、继续推进外迁人口入户城镇

  2.1997年4月1日前迁移,在现居住地从事代(租)耕或二、三产业(劳务),已解决住房(含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的外迁人口(违法生育的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准予迁入居住地城镇居民户口。

  3.外迁人口办理居住地城镇居民户口,需本人自愿向迁入地镇政府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县(市、区)政府核实入户资格并登记造册,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审核确认后,函告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并抄送迁出地县(市、区)政府。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将省扶贫办确认的名单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根据省扶贫办确认的名单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外迁人口在迁入地城镇没有合法入户地址的,其入户地址由迁入地镇政府指定。

  三、逐步解决外迁人口住房问题

  4.已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未享受过住房安置优惠政策并符合迁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外迁人口,迁入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兴建移民安置房、安排公共租赁房等方式统一安置。对于不符合农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屋,在未落实住房安置政策前,外迁人口可以继续居住;已成为危房的,允许维修;统一安置后,应拆除并给予合理补偿。

  5.未迁入城镇户口、在迁入地农村散居或已形成村落、建有固定住房的外迁人口,允许其继续居住,其住房符合农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切实保障外迁人口合法权利

  6.原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外迁人口,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后,原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并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未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的外迁人口,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子女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鼓励外迁人口自主创业或转移就业,迁入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7.外迁人口迁入城镇户口后,不再分配耕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外迁人口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暂不收回,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合理退出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清退。

  8.外迁人口代耕合同期满后,鼓励耕地承包(所有)者与外迁人口按照公平、自愿、有偿原则改签为租耕合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当地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协调解决。各地县级以上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统一规范的土地租耕合同范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

  9.1997年4月1日以后自发迁移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有关问题由迁入地政府按异地务工人员的相关政策处理。各地应根据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基本权利,以及享受第二、三产业劳动力转移的优惠政策。在迁入地租耕5年以上的,由有关地级以上市自行研究决定其是否享受与1997年4月1日前迁入的外迁人口同等政策。

  10.各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问题,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迁入地县(市、区)政府作为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要抓紧研究制订解决本地外迁人口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迁出地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外迁人口户口迁移、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省扶贫办、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指导和支持相关地级以上市解决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1.各有关地区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工作中坚持耐心细致,避免简单粗暴,主动向群众宣讲政策,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妥善处理外迁人口与当地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矛盾,严禁强行驱赶、断水断电、强拆住房,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广州、佛山、韶关、清远市政府要每半年将外迁人口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扶贫办汇总上报省政府。省扶贫办要加强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责成说明原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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