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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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 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
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是20世纪九十年代初省委、省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民生措施。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改善了外迁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200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4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迁入现住地,作为城镇居民人口管理。但是,部分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生产生活面临一定困难。为统筹解决1997年4月1日前迁移的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以下统称外迁人口)的安置问题,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1.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就地安置的原则,鼓励外迁人口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平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外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外迁人口安置问题,进一步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幸福广东、幸福村居。 2.1997年4月1日前迁移,在现居住地从事代(租)耕或二、三产业(劳务),已解决住房(含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的外迁人口(违法生育的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准予迁入居住地城镇居民户口。 4.已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未享受过住房安置优惠政策并符合迁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外迁人口,迁入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兴建移民安置房、安排公共租赁房等方式统一安置。对于不符合农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屋,在未落实住房安置政策前,外迁人口可以继续居住;已成为危房的,允许维修;统一安置后,应拆除并给予合理补偿。 6.原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外迁人口,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后,原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并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未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的外迁人口,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子女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鼓励外迁人口自主创业或转移就业,迁入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9.1997年4月1日以后自发迁移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的有关问题由迁入地政府按异地务工人员的相关政策处理。各地应根据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基本权利,以及享受第二、三产业劳动力转移的优惠政策。在迁入地租耕5年以上的,由有关地级以上市自行研究决定其是否享受与1997年4月1日前迁入的外迁人口同等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