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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1204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21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12〕130号 发布日期: 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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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2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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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增强省有关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8亿元扩大至2.5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将2013—2014年安排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在2012—2013年投入使用。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安排5亿元支持专业镇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2012—2014年安排2.5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要积极研究落实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省财政厅会省有关单位负责)

  (三)进一步减免缓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省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六)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逐步研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挂牌全国性场外或区域性场外市场等多种方式融资。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七)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省金融办、物价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

  (八)抓好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九)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各地级以上市要优先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用地计划指标。在有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工业园区可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省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科技厅负责)

  (十)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引进民间投资的具体办法。确定一批省重点鼓励和扶持的民间投资项目,特别是全省遴选的500家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项目,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同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省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要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十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认定和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十三)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工作。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多渠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深入推进“广货网上行”活动,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上网触电”。积极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店目录。加快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文件,扶持一批电子商务标杆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拓展经营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五)发挥展销平台服务作用。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专业化办展改革,积极推动我国中小企业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创造更多商机。大力推进广货全国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推进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广东商贸城、南方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负责)

  (十六)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省外经贸厅、质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七)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监管企业和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联网监管B类以上企业进行内销“集中申报”,可在内销当月内(最迟在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切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八)支持管理创新。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十九)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省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支撑。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分类补助标准执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负责)

  七、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一)加快推进小型微型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5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重点培育15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认定和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重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县(市、区)、专业镇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信息、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平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二十二)强化经济运行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外经贸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八、强化检查考核

  (二十三)强化工作考核。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统筹、组织协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范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组织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2〕14号文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其中,国发〔2012〕14号文已作部署但本实施意见未作分工的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会有关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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