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粤办函〔2012〕846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电子政务系统正式开通运行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转变政务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行政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后,省政府、省府办公厅与全省各地、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的相关规定,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实行电子收发文件。 二、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运行初期阶段将实行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传递双轨制,并逐步取消纸质文件。运行初期阶段,省内已联通电子政务系统单位除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交换文件外,还须通过原渠道交换正式的纸质文件。运行初期阶段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内已联通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单位,必须保证电子政务系统7×24小时运行。电子政务系统具备来文声音提醒功能,建议各单位在客户端设备上添加音响设备,确保及时收文。 四、省内已联通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但尚未部署制版系统和盖章系统的单位应抓紧部署相关系统。在未完成部署工作前,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交换电子文件时,须提供该纸质文件PDF格式扫描文件及可编辑文档,如txt、doc、wps等格式文件(下同)。 省内暂时未联通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请抓紧进行联通建设。在未联通前,通过原渠道交换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供该文件的电子版即盖正式公章文件的PDF格式扫描文件和可编辑文档。 不按上述要求格式来文,如造成办文不及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其后果由来文单位承担。 五、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工作。尚未联通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党政内网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建设,必须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联通电子政务系统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任何问题,请径与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联系反馈。因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影响电子文件交换收发工作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六、除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外,其他单位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交换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省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联系人:杨晓东、魏煜,联系电话:020-83132190、83132198,18688889920、13826006343。)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及科学建设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电子政务系统是基于省党政内网网络及安全认证体系上的省政府及省府办公厅日常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目前包括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电子文件交换系统、省政府内网门户网站及省府办公厅办公业务资源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管理、维护、使用的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管理维护
第四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及技术培训由省府办公厅信息化管理单位(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技术服务组)配置电子政务系统审计员、管理员、保密员及业务联络员。系统审计员单独指派,不得由系统管理员、保密员兼任。 第六条 系统审计员、管理员、保密员须由省府办公厅在编干部担任,上岗前须经过相关的业务技能和保密安全知识培训,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办理交接、授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系统审计员负责审计和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各系统模块的使用、操作及管理日志,负责采集系统证据信息,负责系统的责任认定工作,负责各系统人员权限变更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各系统的初始化、系统配置、系统授权等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九条 系统保密员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各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系统身份认证密钥的申请、审核、挂失等工作,负责与省党政内网密钥管理中心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业务联络员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交流协调及联络工作,负责汇总并处理各单位对电子政务系统各应用系统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府办公厅各处室须指定收文员,负责本处室电子文件交换系统的日常签收、分办工作。收文员因故无法履行签收、分办职责时,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指定另人负责。 第十二条 省府办公厅各处室如发现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系统无法正常交换,必须及时反馈至秘书处(技术服务组)进行故障排除。短时无法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影响电子文件交换的,要及时通知收发文单位采用纸质或者使用邻近交换箱交换信息及文件。 第十三条 省府办公厅各处室如有应用系统或网络需与电子政务系统连接或更改电子政务系统有关应用系统功能的,须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再向秘书处(技术服务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省府办公厅各处室人员由于违规操作等原因对电子政务系统正常运作造成影响的,所产生后果由本人承担,秘书处(技术服务组)须按规定报告厅领导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省政府、省府办公厅电子文件的签收、分办。文件属省府办公厅代管单位的,径转代管单位;属省府办公厅各处室的,直接登记、编号后,按照业务分工转各处室。 第十六条 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机要档案科)采取7×24小时值班制度。省内各单位在非工作时间有紧急电子公文,须电话通知(通过省政府值班室联系)秘书处机要档案科值班同志。未经电话通知直接发文的,所产生不良后果由发文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初期,除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交换电子文件外,还须通过原渠道交换正式的纸质文件。 省内尚未部署制版系统和盖章系统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交换电子公文时,须提供该纸质文件PDF格式扫描文件及可编辑文档,如txt、doc、wps等格式文件(下同)。 省内暂时未联通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通过原渠道交换纸质文件的同时,须提供该文件的PDF格式扫描文件和可编辑文档。 不按要求格式来文,如造成办文不及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所产生后果由来文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外单位纸质来文没有附带电子版的,统一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制作该文件电子版的PDF格式扫描文件和可编辑文档,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府办公厅各处室收到其他单位直接交换的文件,如需厅文登记、编号办理的,应将该文件的电子版(包括PDF格式扫描文件和可编辑文档)转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签收、分办;如需处文登记、编号办理的,由本处室收文员进行登记、分办。 第二十条 省府办公厅各处室收文员每个工作日上、下午至少各签收文件一次;如有急件,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在文件办理时效内电话提醒各处室签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文件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各经办人需采取电子文件拟办、呈批方式办理文件;呈批过程中,以经办人为中心,每次领导同志批示后,文件自动返回经办人,由经办人作下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领导批示等类型的纸质文件,由各经办人负责整理扫描录入。 第二十三条 非正式归档文件呈批结束,由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转给相关单位,原则上需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由各处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正式归档文件呈批结束后,不需正式发文的,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转给相关单位;需正式发文的,由各经办人将整理好的文件电子版依程序送省政府印刷厂(或打字室)制版、编号,送秘书处(校对室)校对(粤府文件校对后由校对室送领导同志复核),最后由经办人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正式发文。如没有部署电子文件交换系统需交换纸质文件的,交由秘书处(发行科)正式发文。审核归档工作统一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
第四章 数字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是省党政内网用于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身份鉴别设备。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数字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党政内网数字证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保密责任由该数字证书用户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或由他人代用,不得在非党政内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府办公厅工作人员申请个人数字证书,需严格按照《广东省党政内网政府系统个人用户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并交由秘书处(技术服务组)审核后发放个人数字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府办公厅工作人员由于厅内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改个人数字证书,须将人事通知复印件及书面更改申请交秘书处(技术服务组);如调离省府办公厅的,须在办理机关调动手续时退回个人数字证书,由秘书处(技术服务组)负责注销。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系统用户数字证书丢失,须及时报告秘书处(技术服务组),并书面申请暂停或注销数字证书。
第五章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是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应用系统,主要实现电子政务系统电子文件的管理、存储及利用。 第三十二条 省府办公厅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由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技术服务组)负责,电子文件的整理、维护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
第六章 电子文件交换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电子文件交换系统是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应用系统,主要实现电子文件的交换流转。 第三十四条 省府办公厅电子文件交换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由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技术服务组)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府办公厅电子文件交换箱文件的签收、分办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省府办公厅各处室电子文件交换箱文件的签收、分办由本处室收文员负责。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用户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系统按照机密增强级保密标准建设,各处室在处理文件时,需严格遵守相应的保密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初期,与外单位公文交换时,暂不得传递涉密文件。 第三十九条 省府办公厅秘书处(技术服务组)对省府办公厅个人使用电子政务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或随时抽查,对违反电子政务系统使用管理、保密规定的人员,可封存其相关设备、停止其使用电子政务系统权限,同时上报厅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省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