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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1155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20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2〕129号 发布日期: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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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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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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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

扶持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应急管理产、学、研一体化尤其是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运用科技力量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10〕5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是指在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以下称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学科优势,在教学实践中加大科研投入,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公共安全产品研发相结合,以理论研究推动产品研发,以产品研发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条 应急管理教学科研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教学科研单位主导,创新技术先导,应急产品向导”的原则,通过实施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第二章 应急管理教学与科研


  第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各自的优势,有效整合资源,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技厅、省政府应急办等有关单位加快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和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占领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搭建务实交流合作平台,快速提升应急管理教学科研水平。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加强与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的联系,共同为全省科技应急出谋献策;推动在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联合编写高质量的应急管理教材;加快人才培养,打造一批领军团队。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优惠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履职,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全力支持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工作。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有关产业指导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产品列入鼓励类,有效引导和促进应急产业发展。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出台、修订《广东省应急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推动应急产业园区建设,为教学科研单位实现应急管理产、学、研一体化搭建良好平台。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应急管理相关学科、专业给予优先支持,在应急管理相关人、财、物及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应急管理方面的优秀专著、教材、学术论文等定时组织评选、表彰。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制订广东省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发展战略规划,在应急管理相关课题设置、经费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具备条件的科研成果申报国家、省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政府应急办对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单位申请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应急管理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制订优惠政策引进应急管理方面的高学历人才。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各项与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应急产品(含专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对申报应急管理领域著作权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对申报应急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应急管理领域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省应急管理学会、省应急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为应急管理产、学、研一体化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该文件于2012年12月20日以粤府办〔2012〕129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2日粤府〔2020〕3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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