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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1128 分类: 港澳台侨工作、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07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乡贤反哺工作的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12〕125号 发布日期: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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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乡贤反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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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乡贤反哺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大海内外杰出乡贤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开拓者、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参与者。为进一步凝聚乡贤力量,鼓励外出乡贤回归家乡投资兴业,发挥乡贤对家乡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珠三角地区升级发展、东西北地区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乡贤反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展“乡贤反哺”主题招商活动,利用世界客商大会、侨博会、新粤商大会等品牌活动,为乡贤搭建回归桥梁。在乡贤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工作站、联络点,密切乡贤与家乡的联系,为外出乡贤回馈家乡做好相关服务。充分发挥地方商会、社团组织的作用,推动乡贤企业回乡投资。各地要出台措施积极吸纳乡贤资本参与本地建设,支持在外乡贤通过资本运作参股本地企业,支持按照市场规则回乡建设或与政府合作共建工业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加快完善承接平台。鼓励各地依托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各类园区,承接乡贤回归投资项目。鼓励乡贤企业抱团回乡投资,在现有各类园区中建设“园中园”。抱团回归乡贤企业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用地需求超过现有园区承受限度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另行规划建设新园区。符合相关规定的,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申请纳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为乡贤回归企业打造优质承接平台。

  (三)切实保障企业用地。各地要建立乡贤回归企业用地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优质项目用地指标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乡贤回归工业企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乡贤回归企业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省国土资源厅要实行用地报批联合审查制度,加快审批进度。鼓励和引导乡贤回归企业参与“三旧”改造并享受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财政资金支持。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乡贤回归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转移奖励资金和产业转移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乡贤回归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升级扩能,并对乡贤个人的纳税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对科技界乡贤在家乡搭建产学研平台,推动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的,各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贤回归企业,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和开展自主创新的乡贤回归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资建设公益性设施的乡贤回归企业,要积极指导帮助其完善捐赠手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乡贤回归企业在转出地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等资格的,在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延续认定资格,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对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乡贤回归企业实行“零收费”制度,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征收省级以下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各地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在国家的相关政策内,乡贤回归企业用水、用电及其他收费按照当地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六)积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乡贤回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省和各地融资担保平台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积极向乡贤回归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乡贤回归企业融资。积极支持乡贤回归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乡贤回归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七)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加大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提高本土化用工比例和劳动力技能水平,积极解决企业对技能型劳动力的需求。通过举办“南粤春暖”等就业服务活动,在乡贤回归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搭建平台。加强与外省(区)人力资源联网对接,积极帮助乡贤回归企业引进急需中高端技能人才。鼓励在外经营人才、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高等院校毕业生等回乡创业发展。对符合外国专家条件回国投资创业的乡贤,优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许可。

  (八)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了解乡贤和乡贤回归企业的政策诉求,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简化乡贤回归企业办理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工商注册、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环评、立项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开通“一站式”服务平台。各地要建立乡贤名录和乡贤回归企业资料库,对在外乡贤和乡贤回归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回乡创业的乡贤,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信息、咨询指导、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妥善解决回归乡贤及其直系亲属的入户、社保、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需求,解决海外回归乡贤的签证、居留等相关问题。

  (九)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乡贤,要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奖励。拓宽回归乡贤政治参与渠道,切实提高其社会政治地位;鼓励海内外乡贤回乡参加乡贤理事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指导支持回归乡贤发起成立或积极参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对乡贤在外帮助家乡和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开拓市场、扩大经贸合作,或与家乡政府部门合作共建代理招商网点的,要根据所作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乡贤对家乡建设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沟通服务机制。各地要制订完善本地乡贤回归企业认定标准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组织开展回归认定工作,编制回归企业名录,完善细化本地推动乡贤回归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乡贤回归家乡投资兴业的典型事例,形成深入实施“反哺工程”的良好氛围,引导乡贤回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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