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府办〔2012〕104号 |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 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 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
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 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 广东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9号)、《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完善我省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促进全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现就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对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分散社会公共风险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重要性。目前,我省已开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在部分行业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为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快责任保险发展,解决责任保险产品单一、覆盖面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企事业单位对责任保险认识不足、投保责任保险比例较低等问题。利用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能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和援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降低救援成本,减轻责任主体经济负担,对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责任保险作为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创新措施和重要任务,加快组织实施并予以大力推进。 二、加快发展责任保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在市场运作的模式下,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有效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责任保险深度、密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实现责任保险保障基本覆盖全省主要社会公共管理和责任事故多发的生产流通领域,建立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责任事故风险,形成投保单位能持续承受、保险机构可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研究制定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责任事故易发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积极购买责任保险。 2.市场运作,互利共赢。遵循保险市场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责任保险。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通过合理厘定责任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 3.统筹安排,循序渐进。按照统筹安排、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广的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发展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尽快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 三、加快发展责任保险的主要任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加快在涉及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中开展责任保险工作,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创新行业责任保险项目,满足多层次的责任风险保障需要,创新完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提升安全责任风险保障水平。“十二五”时期重点在以下行业加快发展责任保险: (一)在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或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高危行业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建筑,民用爆破品生产、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和燃放,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客运,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 (二)在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主要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企业,电镀(包括电镀工序)、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 (三)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经营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相关企业。 (四)在食品、药品行业开展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工作。食品行业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等;药品行业主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的生产、加工或经营企业。 (五)在公众聚集场所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在大中小学校推广校园方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商业饮食服务场所,网吧、影剧院、演出场所、游乐、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和景点、公园以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等公共交通站(场)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大型活动场所。 (六)在医疗行业按风险大小逐渐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医疗行业主要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性质医疗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在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发展责任保险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发展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金融办要会同广东保监局加强对各地、各行业实施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重大责任保险事故理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东保监局要依法加强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指导保险公司切实提高风险管理、事故预防和承保理赔的专业水平,依法查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推动发展责任保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发展责任保险作为完善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第三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等政府安全体系建设。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法律法规明确推行的责任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实施细则,大力推行,对其他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险种,要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纳入地方法规或规章予以支持。对“十二五”时期我省重点加快实施责任保险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等单位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有利于发展责任保险出发,研究制订支持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确定投保企事业单位、设施与工艺目录,指导管辖的行业企业做好风险排查,会同保监部门组织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制订完善风险评估、事故勘察、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措施。鼓励行业组织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开展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探索实施“保险+信贷”模式,将责任保险与企业信贷相挂钩,刺激保险需求,并通过责任保险来有效分散参保企业的信贷风险。 (四)改善经营管理。各保险机构要按照加快推进责任保险发展的总要求,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大市场调研与产品开发力度,建立和完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标准。积极推进预赔制度,有效保障投保企事业、责任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服务创新,优化服务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责任保险知识和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机制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意识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主投保意识,为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