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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086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0-09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12〕100号 发布日期: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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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25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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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三资融合

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营科技园是培育民营科技企业、壮大民营科技经济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是促进创业就业、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基地。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视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推广番禺节能科技园推行土地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融合(以下称“三资融合”)的建设模式探索民营科技园建设新体制机制的做法,推动我省民营科技园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产业资本向民营科技园集聚,壮大民营科技经济发展规模

  (一)优化民营科技园布局。根据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以及各地民营经济发展条件,遵循科技发展、园区建设等规律,制订全省民营科技园至2020年的发展规划和五年行动计划,通过科学规划引导园区合理布局。相关规划工作由省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继续开展省市级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工作,重点扶持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示范效应突出的民营科技园。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用地集约、科学有序的要求,优化各地级以上市民营科技园的区域布局。

  (二)发展园区特色产业集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民营科技园。做好民营科技园与其他各类园区的统筹协调。支持在开发程度较低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内划出区域,发展民营科技园。广州、深圳地区的民营科技园要突出与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紧密联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珠海、中山、佛山、东莞、惠州、肇庆、江门等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民营科技园要依托区域产业优势,努力发展先进技术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的民营科技园要以承接产业转移为契机,结合当地资源条件,重点发展具有优势或特色的产业集群。

  (三)明确民营科技园产业战略定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指导民营科技园确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环节的定位,重点引进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项目,把设计、创意、研发、营销、结算等产业链“两端”环节引入园内。各民营科技园主导产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内总产值的比重不得低于50%,珠江三角洲地区民营科技园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公顷2006万元,非珠三角地区民营科技园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公顷1005万元。各民营科技园要注重上下游配套产业的相互协调,形成分工协作、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完整产业链,推动企业集聚发展成为产业集群。

  二、增强土地资本的产出效益,提升民营科技园土地集约化水平

  (四)多渠道保障民营科技园建设用地。加快完善和认真落实民营科技园土地支持政策,引导民营科技园依法合理使用建设用地。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民营科技园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下,每年在省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民营科技园建设用地。支持通过“三旧”改造建设民营科技园区。对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的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民营科技园中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及产品设计产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完善民营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投资民营科技园基础设施,或经统筹规划后建设“园中园”。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园组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积极推广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投资、非政府资金建设等新型融资方式,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完善民营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民营科技园,可以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配套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内就业人员出租。

  (六)简化民营科技园企业注册登记和产权登记。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内按规划建设的房屋,可按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后可出租或转让,承租方或受让方以及再承租方、再次受让方仅限于符合入园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机构)或其股东。省科技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指导,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在民营科技园集中办公区设立企业的,可以申请以租赁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三、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吸引金融资本投资民营科技园。鼓励金融机构在民营科技园内设立营业机构,并在风险可控、成本可测、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园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在园内购置或自建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等优惠。鼓励和支持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民营科技园发展和融资需求,稳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民营科技园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用于对园内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及试点银行的风险补贴,对单个企业和银行的补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可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业务增量补贴。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园内设立办事机构,鼓励民营科技园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八)引导企业运用各类金融工具。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鼓励企业充分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知识产权投融资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实施企业上市路线图资助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企业改制的税费减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内企业在区域性非公开科技企业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企业股权交易和技术产权交易。

  (九)建设民营科技园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鼓励民营科技园建立各类金融服务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银行、担保、保险、上市、租赁等金融服务,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支持各民营科技园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探索以园内多家企业融资需求整体打包,统一对金融机构进行招投标,提高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议价能力,降低借贷成本。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法律等机构为园内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四、完善民营科技园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加强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各民营科技园应围绕园内主导产业技术发展需求,研究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确定关键共性技术和攻关方向。鼓励园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支持园内各类主体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以园内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为依托,加快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专利联盟。支持引导园内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园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民营科技园内的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民营科技园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影响大、辐射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拥有核心关键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人员以创办企业、作价入股或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民营科技园内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民营科技园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允许双方按出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共享创新成果所有权。

  (十二)建设民营科技园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支持民营科技园设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科技服务中心。通过园区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检测、技术交易、项目申报等科技创新服务,形成与园内科技创新链相匹配的科技服务链。鼓励民营科技园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级科技计划应大力支持民营科技园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加大对民营科技园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专利经营体系,有条件的区县一级财政按照园内企业知识产权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引导园内创新主体参与创制技术标准,支持企业以产业链为纽带形成标准联盟,对于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定的园内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的资助或奖励。鼓励民营科技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加大培育自主品牌的投入力度,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信誉度和品牌实力,逐步扩大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民营科技园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科技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理顺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定、户口管理、档案挂靠、人事代理、培训教育、流动党员管理等多样化的人才服务,为民营科技园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设立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各地政府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粤府〔2011〕40号)精神,进一步改革人才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范围和条件,允许科研事业单位、民营科技园或具有一定规模、每年缴纳一定税额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集体户口,为人才提供落户便利。要按照“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严禁各地人才市场对挂靠户口的人才在婚姻登记等方面设立各种限制性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开展专项行动,对人才市场有关人才户籍管理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清理。今年内要清理完毕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十五)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总结推广中山市小榄专业镇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经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推动民营科技园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形成有利于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贯穿企业发展全过程、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全链条服务体系。依法及时清理和调整不利于民营科技园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民营科技园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园区企业的综合电子政务服务。要在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民营科技园发展合力

  (十六)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科技园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知识产权、金融等单位参与的民营科技园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动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合力。鼓励各级财政加大对民营科技园的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园区建设发展。

  (十七)强化对民营科技园的考核评价。合理设置民营科技园考核指标体系,将投资强度、销售收入、财税收入、招商引资、建成区面积等作为民营科技园考核的主要指标,将产业集聚度、投入产出率和重大科技项目数量作为考核的辅助指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省级民营科技园申报审核认定,并负责对省级民营科技园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资融合”建设模式的特点和优势,推广典型民营科技园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民营科技园的示范带动作用,选择建设成绩突出、建设模式先进、在国内外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民营科技园组织开展现场学习会、巡回宣讲活动等宣传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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