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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0857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9-27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2〕98号 发布日期: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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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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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7日

 

 

 

 

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75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就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约束与激励并行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保护、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全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用地需求日趋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日益加大。在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使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充分调动其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完善资金筹措、分配和监管机制,确保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得到实惠,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自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基本农田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条件等要求,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一)补贴范围。凡根据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三)补贴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可每3-5年调整一次。

  (四)补贴资金筹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可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对出台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省财政按照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和顺德区以及江门市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政府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五)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七)省级补助发放。县级政府依据与行政区域内镇(乡)级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报经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至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拨付给所属县(市、区)。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各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做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省财政厅要做好基本农田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省农业厅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以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省监察厅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审计厅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补贴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二)建立具体实施制度。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出台本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制度。有关实施细则应当在2012年12月底制订出台,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未如期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地区给予减分处罚,对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自筹资金提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水平的地区给予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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