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2〕26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完成“十二五”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作用,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制度设计,为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和地区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在全国有重要地位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到2020年,省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成熟完善,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本建立。 二、总体安排 (一)交易产品。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益额度。经国家或我省备案,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并积极探索创新交易产品。 (二)交易主体。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是政府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积极探索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政府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对控排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控排企业按照所获配额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并可通过配额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排放权益。 (三)交易平台。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四)工作阶段。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分三期安排,第一期(2012年-2015年)为试点试验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为试验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为成熟运行期。 三、主要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碳排放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促进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完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市场机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机制。 1.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制度。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合理确定要求报告碳排放信息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并逐步扩大范围。所有控排企业均纳入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范围。 2.建立控排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制度。培育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控排企业报告的碳排放信息进行核证。 3.建设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为企业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证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机制。 1.加强碳排放总量管理。按照碳排放强度逐年降低、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全省、各地市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 2.科学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推动相关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 3.建设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用于注册配额账户和登记配额,详细记录配额发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机制。 1.规范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建设成为我省和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我省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服务。 2.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业务规则。制定并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涉及的交易撮合、价格形成、配额交割、审查核证、资金清算、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委托代理、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按此开展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碳排放权配额网上竞价交易、交易账户注册、交易信息登记等功能,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提供完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所运营的监督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推动省内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五)探索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探索与其他省(市)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争取国家支持,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专责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广州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国资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法制办、金融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碳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研究设计工作小组,省内有关专家作为成员,邀请国家级专家担任顾问。省、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 (二)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制定我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范围、报告核证、配额发放、交易机构、监管责任等规定。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或碳排放管理相关立法计划,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三)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务实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咨询、核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广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专题培训。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研究以及工作体系等项目建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五、试点试验期(2012年-2015年)主要安排 (一)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 报告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研究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信息报告范围。 (二)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企业范围。 控排企业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纺织、有色、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中2011年-2014年任一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属行业特点,分期、分步组织上述企业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配额交易。“十二五”期末力争将交通运输、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范围。 (三)配额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控排企业2010年-2012年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结合所属行业特点,一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参考企业报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况,适时对企业当年度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合理调整。实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碳排放权配额初期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发放。 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节能审查结果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全省年度碳排放总量目标,免费或部分有偿发放碳排放权配额。此类项目是否获得与碳排放评估结果等量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配额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将控排企业配额账户中与上一年度实际(经核证)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权配额扣除,抵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控排企业年度配额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结转至下一年度(2015年截止)使用,但配额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新建项目业主所获碳排放权配额在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交易流通,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核转为可流通配额。 (五)补充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广东省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六)工作进度。 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着重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点试验,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1.筹备阶段(2012年-2013年上半年)。启动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体系,正式挂牌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所。 2.实施阶段(2013年下半年-2014年)。启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不断完善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体系。开展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期研究,加强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工作协调。 3.深化阶段(2015年)。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省内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力争率先启动省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研究“十三五”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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