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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057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7-03
名称: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2〕66号 发布日期: 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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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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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实施“双转移”战略,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现就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支重要队伍。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先后出台实施优秀农民工入户、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等系列政策文件,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当前,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对人力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着力化解新时期广东高端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扎根广东。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政策措施

  从2012年起,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暂不愿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一)明确对象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中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以下简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

  1.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稳定就业、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

  3.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广州、深圳市可结合实际确定申请入户的就业年限。对在当地就业达一定年限、作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各地自行规定。

  (二)优化办理程序。

  1.申请。高技能人才入户,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2.受理。高技能人才入户,由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受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地制订。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驻穗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入户广州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广州市制订。

  3.审核。高技能人才入户的相关材料可采取部门集中审核,也可由受理部门直接审核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要严把申请入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关,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职业能力进行测评。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户资格的人员,取消其入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

  4.入户。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时,要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自有合法住房、亲戚朋友家庭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政府指定的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各地在办理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手续时,不得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已公布的条件外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三)完善配套政策。

  1.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机制,引导用人单位给予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2.各地可参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对本地区紧缺的新入户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项补贴。东西北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新入户高技能人才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台账,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审批信息共享、部门联审。

  (二)调整现行政策。各地要及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调整本地区现行政策,清理不利于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相关制度。

  (三)广泛宣传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社区、企业、广泛宣传,便于公众了解高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和办理程序。

  (四)明确工作任务。省根据全省人才总量统计、异地务工人员分布和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分布等情况,将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任务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各地要结合实际,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县(市、区),确保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全省高技能人才纳入入户对象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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