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2〕50号
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省农业、农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灾后复产重建能力,保障农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夯实“三农”基础的总体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逐步建立完善以政策性涉农保险为基础的涉农保险保障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利用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杠杆机制,有效减少农民群众因灾损失,促进农业、农村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保障范围为关系国计民生,对发展农业支柱产业、稳定农产品市场供给、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力争用5年的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项目为主、多险种统筹,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涉农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省种养殖业主要品种以及农民财产的主要种类,保险的深度、密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使自然灾害对“三农”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财产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探索通过涉农保险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突出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发挥支农惠农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有效需求。省负责政策性涉农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各市、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参与政策性涉农保险,承担理赔责任风险。三是农户自愿。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四是保障民生。将政策性涉农保险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统筹合力,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推广工作
(一)大力推进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项目。2012年、2013年,全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项目为水稻、森林、渔业、能繁母猪和农村住房保险,其中渔业、能繁母猪、农村住房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水稻、森林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序推广。2013年后,每年度结束前,广东保监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财政厅、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涉农保险补贴政策和我省“三农”工作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年度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探索发展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在基本项目以外,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及财力状况,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涉农保险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项目。2012年,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要开办1项以上体现地方特色的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适时将具备全省推广条件的补充项目纳入基本项目范围。
(三)创新涉农保险险种。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各地需要,积极开发基本蔬菜品种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涉农保险险种,不断扩大保险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保障覆盖范围。各保险公司创新的涉农保险险种,经公司申请和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后,纳入政策性涉农保险体系,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
三、规范和完善运作管理机制
(一)积极实施区域统保。对具备统保条件的政策性涉农保险项目,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实施区域统保。财政补贴保费资金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额为补贴总额的80%,剩余20%在农户足额缴交自付部分保费后拨付。对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机构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对农民群众给予相应的赔付,既保障个别未缴交自付部分保费的农民群众获得基本赔付,又通过体现明显差别的赔付金额鼓励农民自觉承担自负部分保费。保费补贴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广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研究制定。承保机构要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工作流程,创造便利条件,引导和配合农户缴交自负保费。
(二)推进政策联动互补。加强涉农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融合,扩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建立“保险+信贷”机制,将涉农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通过保险分散信贷风险,利用信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刺激和扩张保险需求,形成保险与信贷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四、建立和优化服务体系
(一)择优确定承保机构。除国家已确定承保机构的涉农保险项目外,其他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项目原则上由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保机构备选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备选范围内确定具体承保机构,并报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承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获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涉农保险业务;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可以承受和处理涉农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
(二)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建立完善承保机构的定损理赔机制。承保机构制定的涉农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保险责任明确,保险理赔程序简便。承保机构要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把服务下沉基层、送入农户,不断提高经办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各镇(乡)要指定机构负责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推广、实施工作,聘请具备一定保险知识、熟悉“三农”工作、由各承保机构共享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办理推广、销售、理赔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和监督,并按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协保员支付业务费用。省财政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对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的建立予以支持,市、县对镇(乡)指定政策性涉农保险工作机构的日常运行予以支持。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涉农保险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扶持和投入,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合理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和有关扶持资金规模,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各项涉农保险的内容,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更加广泛地运用现代保险工具规避风险。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定期督办、检查的工作制度。强化对商业承保机构的考核,实施竞争择优和动态管理,推动其不断提高涉农保险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该文件于2012年5月25日以粤府办〔2012〕50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2日粤府〔2020〕37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