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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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参与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地区节能目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列有多个部门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合理分解各地区减排指标。(省环境保护厅) 3.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4.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 5.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省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农业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6.完善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境保护厅) 7.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8.继续做好各地级以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告工作。(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9.继续做好各地级以上市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0.每年组织开展地级以上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11.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 13.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 14.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5.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6.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17.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监察厅) 18.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9.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20.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21.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23.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4.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25.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26.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七)优化能源结构。 27.优化电源布局,合理增加接收西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建设天然气发电等调峰电源,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海洋波浪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南方电监局) (八)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8.大力实施《广东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 29.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约10%。(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30.实施万企(单位)节能工程,引导1万家企业(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1.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2.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打造世界级的LED照明应用综合示范区。(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33.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3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5.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工程。(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 36.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 (十一)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37.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完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38.建设30个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进国家级再制造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试点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9.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三)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40.参照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1.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2.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珠三角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冷联供发电机组以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43.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管范围。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 44.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45.重点推进电力、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造纸、纺织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南方电监局) 46.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省发展改革委) 47.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8.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珠三角地区对造纸、印染、鞣革等行业实施行业产能总量控制。制定广东省工业锅炉烟气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实施钢铁、建材、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 49.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50.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1.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补贴机制,推动30%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52.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53.到2015年,全省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98%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54.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推动交通运输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管理局) 55.以国家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为契机,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车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省交通运输厅) 56.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全省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珠三角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鼓励重点区域和城市出台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政策,划定低排放区域。(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 57.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58.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探索重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十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59.加大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力度,建设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开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60.力争新建农户用沼气10万户,扶持75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5万台。完善全省农村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开展全省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61.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打造2-3个海洋生态系统节能减排示范区和节能渔业示范基地。(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局) 62.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实施“以奖促治”,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治理。(省农业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63.到2015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省农业厅) (十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64.在酒店、零售等旅游和商贸服务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建立商贸酒店能耗统计平台,逐步推行省重点商贸酒店能源利用情况网上季报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旅游局、统计局) 65.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66.积极推广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67.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全面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期报送制度。(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8.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省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 69.推进节能型示范高校建设,构建校园能耗实时监控平台,实现高校学生人均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5%,建成节能型示范高校40所。(省教育厅) 70.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71.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省军区后勤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扩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72.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相关规划,从区域、园区、企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完善“省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试点示范体系,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加快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进一步加强对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监督管理,强化财政激励和投融资政策扶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73.健全循环经济中介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省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74.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大清洁生产培训力度,积极培育清洁生产审核人才队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75.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和产业基地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动全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76.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三)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77.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为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省科技厅) 78.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9.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的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加大对“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继续认定一批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0.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1.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海洋疏浚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渔业局) (二十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省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83.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84.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推动重点行业海水直接利用。(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局) 85.积极开展全省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15年,全省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五)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86.实施“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制订完善重点领域节能关键技术路线图,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87.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引导企业运用科技保险等市场机制,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风险保障体系。(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广东保监局) (二十六)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88.建立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学院) 89.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培育100个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和100个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90.继续发布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1.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92.加强与有关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科学院) 七、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93.逐步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省物价局) 94.根据节能减排需要,加大对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95.严格落实脱硫电价,配合国家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 96.进一步完善差别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和危险废物处理价格等政策,研究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及其交易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收费与治污成效挂钩的减排约束价格机制。(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九)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97.完善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财政资金,统筹用好现有省节能减排、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挖潜改造、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省重大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 98.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省财政厅) (三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99.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十一)用足用好投融资支持政策。 100.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拓展节能环保服务公司投融资渠道,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01.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102.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求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广东保监局)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政策体系。 103.推动建立健全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制订出台节能监察管理、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业园区节能规划评价、节能服务单位管理、工业企业能源量化管理与评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政策文件。(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物价局、质监局) (三十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4.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环境容量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105.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106.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三十四)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107.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力争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 (三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08.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省环境保护厅) 109.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脱硫脱硝电价。(省环境保护厅、物价局) 110.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11.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费。(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112.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 113.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14.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115.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116.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117.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对能效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三十八)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 118.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三十九)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19.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南方电监局) 120.研究完善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省物价局) 121.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南方电监局) (四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22.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23.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节能技术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24.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省金融办) (四十一)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125.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物价局) 126.实施低碳发展重点行动,推进多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物价局) (四十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127.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省环境保护厅)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三)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128.建立健全能耗限(定)额标准体系。完善重点耗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和公共机构等非工业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分类建筑用能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制修订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标准化工作。(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29.对尚未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抓紧制定地方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地方节能、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130.制定在用船舶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印染、化工等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131.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在珠三角地区实施严于其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省环境保护厅) (四十四)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132.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编办) 133.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节能监察工作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编办) 134.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省统计局、财政厅,省编办) 135.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快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广东、深圳)。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数据报送制度,定期发布主要能耗数据,加强对节能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136.完善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加快建设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等行业能源管理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37.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质监局,省编办)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138.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9.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高节能减排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以及节能环保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140.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政府积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树立先进典型,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省委宣传部) (四十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41.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宣传部、共青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国资委、教育厅,省军区后勤部,省农业厅、科技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科协) 142.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省总工会) (四十七)加强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工作。 143.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作节能减排的表率。(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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