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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2〕47号 |
关于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职责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将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林业和园林部门行使。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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