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2〕109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
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对口联系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对口联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委统战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
民主党派省委会对口联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的对口联系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对口联系分工安排
为便于工作联系,加强交流协作,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各民主党派有关情况,对口联系分工安排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外办作为我省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的共同联系单位。
省教育厅联系民盟省委会、民进省委会、九三学社省委会。
省科技厅联系民盟省委会、民进省委会、九三学社省委会。
省司法厅联系民革省委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民建省委会、民盟省委会、农工党省委会。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九三学社省委会。
省环境保护厅联系农工党省委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致公党省委会。
省农业厅联系民盟省委会、民进省委会。
省外经贸厅联系民建省委会、致公党省委会、台盟省委会。
省文化厅联系民盟省委会、民进省委会。
省卫生厅联系农工党省委会、九三学社省委会。
省人口计生委联系农工党省委会。
省工商局联系民建省委会。
省新闻出版局联系民进省委会。
省侨办联系致公党省委会、民革省委会。
省港澳办联系致公党省委会、民革省委会。
省台办联系民革省委会、台盟省委会。
二、相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省有关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口联系工作,并确定具体联络处室和联络人员,切实加强对对口联系工作的领导,落实联络工作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开展对口联系工作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对口联系的相关制度,如邀请对口民主党派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咨询及通报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参与调研制度、日常信息交流制度等,确保对口联系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开展两次以上对口联系相关事务。要视情邀请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出席相关外事活动,加强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宣传。
(四)承担对口联系任务的部门在加强与对口党派联系的同时,也要与其他党派加强联系。没有明确对口联系对象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工作联系,为他们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支持。
(五)省有关部门要与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密切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对口联系工作,并适时将有关对口联系工作情况报送省委统战部。